條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准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對於轉讓舊房及建築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需要注意的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七條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計算扣除項目時“每年”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1年;超過1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為1年。 例如,b企業2009年12月轉讓一幢2005年5月購買的廠房,轉讓收入為500萬元。該廠房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原購房發票價300萬元。支付有關轉讓營業稅25萬元,城建稅1.75萬元,教育費附加0.75萬元,合計27.5萬元。則該企業轉讓舊房的土地增值額為500-300×(1+5%×5)-27.5=97.5(萬元)。 注意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的扣除 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繳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需要明確的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制度》有關規定,其在轉讓時繳納的印花稅因列入管理費用中,故在此不允許單獨再扣除。其他納稅人繳納的印花稅允許在此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第十一條規定,對於個人購入房地產再轉讓的,其在購入時已繳納的契稅,在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中已包括了此項因素,在計征土地增值稅時,不另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是,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因目前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繳納的“三稅”不征收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因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轉讓房地產計征土地增值稅時扣除的稅金只有營業稅和印花稅。 假設上例b企業是一家外商投資企業,則在計算轉讓舊房的土地增值額時,扣除項目中的有關的稅金就不能含有城建稅1.75萬元和教育費附加0.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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