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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協議即將過期,賣家因為手續不齊無法辦理過戶,買家可以提出小賠償再續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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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05-18
付了10萬元定金,簽訂了一個月,9月4日到期,但是賣家還要從西班牙帶單親證明,應該無法在約定時間內過戶。我方可以向賣家提出小賠償要求嗎?我要求把5000元的中介費全部讓賣家承擔,房子我還是要的,也願意續約。當然如果賣家不同意又無法在協議期內過戶,房子我就不要了,但我想賣家也不願意支付違約金10萬的。我這樣要求小賠償做是否合法合理?

如果發生糾紛,我應該找哪個部門解決呢?是仲裁機構嗎?房屋協議書上沒有寫明違約時去哪裡解決的。
 
1,你可以要求賠償,但是要看你合同中有沒有寫,如果你簽訂的是國家建委的標准合同,合同中注明了如果沒有按期過戶應該有怎樣的違約責任,你看合同好了。
2,如果發生糾紛,你應該去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這樣比較省錢,而且效果好!
3,協議過期了,如果沒有過戶肯定存在違約,你得仔細看看合同,並且保留一切對你有利的證據,例如錄音,短信,書面告知函等。如果合同到期時一定要續約的,除非你想直接去法院解決。
4,如果賣方不肯,那你一定要書面告知賣方,並且保留賣方違約的證據。
5,中介費你就不用想了,因為中介沒存在違約,人家都不會退你錢,還有你得看看《居間服務合同》上面是怎麼說的。

總的來說在以上事情上,最被動的是你,因為你給了賣方10萬,房子又還沒過戶,所以你比較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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