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地〔1988〕15號)第四條規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改後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征免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659號)第三條規定,對應稅單位將職工住宅辦理了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可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未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的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未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則該職工住宅應由企業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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