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於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二十七條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第二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第二十九條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四章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二條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三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第三十八條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並委托給他人。 第四十一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二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