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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城鎮人口住房農村,拆遷如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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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05-18
3]沙行初宇第48號行政判決。維持了沙區國土局的行政決定。趙建不服該行政判決,於2004年2月1日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經立案審查後,於2004年9月9日就本案的有關法律適用問題向本院提出請示,本院審判委員會於2005年2月5日進行了研究,決定上報貴院請示。二、案件的事實和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一)案件事實趙建原系沙坪壩區覃家崗鎮馬房灣村村民,1984年趙建即在現沙坪壩區大楊公橋118號處的集體土地上修建了房屋,用於居住並先後經營飯店、旅館。1993年4月5日,沙區國土局在趙建的《集體土地登記申請書》中審批意見欄內注明其房屋占地為住宅用地,但該局填發給趙建的渝沙覃集建(93)字第5880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上卻載明趙建的房屋占地類別系商業、住宅,用地面積為182平方米。同年4月l0日,重慶市沙坪壩區城鄉建設委員會填發給趙建的沙字第14682號《鄉村房屋所有權證》載明其房屋種類為:商業282.47平方米,住宅170平方米。1994年9月6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以重府地(1994)309號批復,同意征用童家橋及馬房灣村全部土地204580平方米,將馬房灣村630名社員“農轉非”。1996年12月,趙建轉為了城鎮居民戶口,但仍以其所建房屋從事個體經營,其《鄉村房屋所有權證》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未作變更。2002年6月20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以渝府[2002]374號文件批復,同意將楊梨路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重慶宏坤物業發展有限公司作為住宅小區建設用地,趙建的房屋在該公司的用地范圍內,趙建要求該公司提供門面房安置其非住宅.雙方未達成協議。2003年6月25日,沙區國土局作出了《關於趙建拆遷安置的方案》,並於次日送達趙建。其主要內容是:按《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的規定,對趙建可安置住房—套(二室一廳),建築面積為40平方米;對其房屋中非住宅部分,依照《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按重置價格計算補償費後,建築物歸國家所有,搬遷損失費按所搬遷設備折舊淨值的15—20%計算。同年6月30日,沙區國土局作出沙國土監告字[2003]第3號《聽證告知書》告知趙建:對其拒不簽訂拆遷安置協議的行為,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作出限期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行政決定;在該局作出正式行政決定前,其有權申請聽證:趙建於7月1日收到《聽證告知書》後,未申請聽證。7月4日,沙區國土局即對趙健作出了《關於責令趙建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決定》。趙建收到該決定後,即向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該府於8月25日作出沙府行復字[2003]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對沙區國土局作出的行政決定予以維持。趙建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沙區國土局作出的《關於責令趙建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決定》。(二)訴訟雙方爭議的焦點1.趙建認為其房屋所屬土地在1994年被重慶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後,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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