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倆年前買了一套二手房,有房本(是2006年3月的日期),但至今土地本一直沒辦下來,到明年房本就滿5年了,我想過戶,但沒有土地本,房管所說過不了。我與原房主簽的是買賣協議。不過戶心裡老犯嘀咕,現在房價一個勁的漲,終歸房本是他的名字,他才是法律意義上的所有者。請問到明年3月份的時候我該怎麼辦啊? 與售房戶簽訂了二手房轉讓協議的同時,應該讓對方出具有售房戶蓋章簽名的收條。如果在二手房轉讓交易期間,發生售房戶私自將房屋另租、售他人的情況,你可憑轉讓協議和收條為據,到法院起訴,為自己維權。
先將房本拿在你手上,你簽轉讓協議應該把“這個內容”簽進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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