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了帶著租約的房子後,租約是否自然也就轉給了新房主呢?還是需要原房主與中介先廢除舊的租約,然後新房主再與中介簽新的租約呢?這樣一來源房主算不算違約呢? 房主把房子賣了,那他是否通知了租客?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必須要提前通知承租人,而且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只有在承租人明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時候,出租人才可以出售房屋。房屋的出售並不影響租賃合同的履行,不需要重新立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補充: 合同法當中並沒有規定在租賃合同存續期間出租房不能把房子賣掉,因此這根本涉及不到違約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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