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4年購了一套親戚家的房子,當時價格是1200元/平方,現在可值2000元/平方。共102.79個平方。總價格大概是123348。當時只付了6萬元的訂金,剩下的錢分別是2007年,2008,2009,2010年8月才付清所有的房款,共付了他13萬元整。當時因為沒有付清房款,所以未能辦理房產證,現在我付完了,要求辦理房產證,賣方提出兩點要求:1、房產過戶所有費用全由我給。我去問了一下,大概要2萬多。2、以後若房子拆遷,他只賠我一套與原面積相等的房子。我不得多要。 請大家幫我分析下:我這房產證辦不辦?還有他的第2條是屬於不平等條約嗎? 1、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而房屋所有權包括你對這個房子的處置、分配、贈與,和使用的權利。有效期一般是70年(新房) 房產證是一定要辦的,房產證是這是對你個人權益的一種保護,證明這套房子是屬於你的。至於辦理房產證時所需的費用應該根據當時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上的具體條款,決定到底應該由誰出;若當時沒有明確這些事項,則應由雙方協商而定。
2、他的第二條要求“以後若房子拆遷,他只賠我一套與原面積相等的房子。我不得多要。”我認為是不合理的。因為你一旦辦理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而非房屋共有權證)後,則意味著你擁有了這套房子,你有對這個房子的處置、分配、贈與,和使用的權利。那麼這套房子日後拆遷而產生的利益只能是房產證上的房屋所有人獲得,除非房屋所有人轉讓,否則其他人無權獲得。 肯定不平等了,不過房產證是你名下的財產,將來拆遷是你來與開發商洽談,親戚好像參與不了吧!就該是開發商賠你房子與拆遷費啊~!辦了房產證房子就是你的財產了,當然要辦證了!不辦的話房子從法律上說還是你親戚的啊!萬一拆遷費很多,他只付你13萬豈不是很吃k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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