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底買了個房也簽訂了認購合同,當時交的兩層的首付,10月國家出了個什麼新規定,賣房的說必須改交三層的首付,這時家裡就拿不出多的錢來支付了。那麼當時簽訂認購合同時支付的2萬訂金可以退嗎?應該不算是違約吧?國家才出的規定的嘛. 可以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在10月國家出新規定你以經簽訂了認購合同,那就按當時的交兩層的首付,應該不算是違約,那麼那2萬訂金應該要退還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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