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出台的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出售自有住房並擬在現住房出售後一年內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但自2010年10月1日起,對出售自有住房並在1年內重新購房的納稅人不再減免個人所得稅。對於本條規定,市地稅局有關負責人解釋說,本條屬於個人換購住房的規定。 2010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個人換購住房政策進行了調整,為了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國家規定,對在2009年10月1日(含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間(含9月30日)已經出售住房且目前尚未購置住房,並自出售住房之日起一年內重新購房的,仍可享受原優惠政策。 因此,如果納稅人已在2009年10月1日(含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間(含9月30日)出售了原有住房,目前尚未購房且有購房需求的,應盡早在售房後一年內購買住房,以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轉讓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地方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費附加征收標准提高到2%,也就是營業稅及其附征由原來的5.55%變為5.6%。政策規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對我省境內所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以下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按其實際繳納“三稅”的2%征收地方教育費附加。 ●稅費計算舉例: 甘井子區某房屋,建築面積71.4平方米,2004年取得產權,如果按計稅價格63萬元計,則該房屋應繳稅款為: 1、因為是五年以上普通住房,無營業稅及其附加,所以營業稅及其附加應納稅額為0元; 2、納稅人申請個人所得稅采取核定征收申報方式,稅率為1%,應納稅額為63萬元×1%=6300元; 3、契稅:以家庭為單位是否是唯一住房,適用不同的稅率。如果是唯一住房,且該房屋面積不足90平方米,適用1%稅率,應納稅額63萬元×1%=6300元;如果不是家庭唯一住房,則適用3%的稅率,應納稅額為63萬元×3%=18900元。該房屋合計應納稅稅額為6300元+6300元=12600元(家庭唯一普通住房);或者是6300元 +18900元=25200元(非家庭唯一普通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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