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機構 [注: 由兩個以上的構件通過活動聯接以實現規定運動的組合件,是機構學的研究對象。構件是機構中的運動單元。兩個有相對運動的構件間的活動聯接稱為運動副。] )申請房屋登記關事宜的公告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十五條“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使用中文名稱或者姓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屋登記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境外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公證或者認證”的規定,房屋登記時申請人應當使用中文名稱或者姓名中文名稱或者姓名。 說明:
1、外籍人士(機構)購買房屋(如商品房、存量房等)申請房屋登記時,申請人應當使用中文姓名(名稱);證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需公證);
2、證明文件中的中文姓名(名稱)應當與國安局登記證明的中文姓名(名稱)一致。
3、居住在與我國有外交關系國家的華僑、外籍華人、外國人提供的當地公證人出具的公證文書,須經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4、外籍人士在華必須居住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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