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將單位的集次建房當時以低於市場價的價格以總價78000元賣給xx。當時買方付出76000元給我,其它2000約定賣協議,但並沒有去公證處公證(因為當時咨詢時說房產證未辦下來,不能進行公證)。後來在我們單位辦理房產證的過程中,房管局說我們不能按單位集資建房的程序辦理,有些費用不能減免,所以後來我自己又補交了7000多元的辦房產證所需費用。現在我們的房產證辦下來了,我是否有權利要求買我房子的人補我這7000元錢。
我將單位的集次建房當時以低於市場價的價格以總價78000元賣給xx。當時買方付出76000元給我,其它2000元協議上寫明在交房產權給買方時再給,但並沒有去公證處公證(因為當時咨詢時說房產證未辦下來,不能進行公證)。後來在我們單位辦理房產證的過程中,房管局說我們不能按單位集資建房的程序辦理,有些費用不能減免,所以後來我自己又補交了7000多元的辦房產證所需費用。現在我們的房產證辦下來了,我是否有權利要求買我房子的人補我這7000元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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