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住北塢村大隊的房,現在大隊要求我們現幾天內搬出,給異地同面積的房,否則強制,請問這樣合法嗎? v公房,也稱公有住宅、公產住房、國有住宅,在國外也稱公共住宅、公營住宅。它是指國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歸國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設,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業建設的住宅,向本企業職工出租出售。公房隨著出售而變為私房。 國務院《關於繼續積極穩妥地進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中規定:凡按市場價購買的公房,購房者能夠擁有全部產權。市場價也就是住宅市場的行市價格或牌價價格。國家和地方政府不予壓低和抬高,隨行就市,任由買賣雙方商定,只要雙方能接受,即可成交。按照市場價購得住宅的房主,也就擁有了住宅的各項支配權利,也就是擁有了房屋、住宅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在這裡,房屋的全部產權與房屋的所有權是等同的,只不過是二者的提法有所不同。 對於沒有完成產權過戶手續,以雙方合同約定房款金額、付款時間、過戶時間、過戶手續辦理等相關內容,並按合同約定內容進行的房屋交易就是俗稱的“合同房”交易。“合同房”交易在法律上不合法,但在現實生活中,還是時有發生。一般而言,房屋買賣雙方私下簽訂合同之後,買方會向賣方支付3~5成左右的房款,待賣方取得房產證,並完成過戶手續之後,再支付另一部分房款。 “合同房”交易從簽訂合同到辦理過戶期間,往往會出現三種糾紛:其一、房屋價格上漲後賣房人反悔,單方面提價,不配合過戶。其二、賣房人以不正當手段,將房屋以更高價格轉賣給第三人,造成兩個買家之間房屋權屬的爭議。其三、因開發商的原因,賣房人遲遲不能取得產權證書,造成買房人無法辦理過戶,也就無法享有對房屋的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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