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母心動交納了5000元,其售樓部開了張收據,續而又簽定了購房合同。我今天去看了房子,對其位置、環境、房型都不勝滿意。聽父母說其售樓小姐不停的推銷,讓人無思考的余地,而且交納只是開了張收據,無“定金”和“訂金”之說,簽定購房合同時沒有交首付款,這能不能算是合法的合同??請大家指教,我如果不想在他那買房子,那5000元能要回來嗎?? 簽定合同後,雙方應按合同履行義務 如果合同中約定了首付款支付時間,如果已經過了,那麼你已經違約了,需要注意了。 合同中如果對於5000元約定是定金,那麼肯定退不了,如果約定的是轉為房款了,那麼開發商,可以退還你的5000元,同時也可以追究您的違約責任。 參考資料:資料來源於“樓盤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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