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黔和三南鐵路征地拆遷補償辦法 市政府關於調整征地補償標准的意見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為認真貫徹落實土地管理基本國策,保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根據《省政府關於調整征地補償標准的通知》(蘇政發〔2003〕131號),結合本市實際,現就調整全市征地補償標准提出以下意見:一、調整提高征地補償標准依法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補償。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一)土地補償費1.征用耕地(不分糧棉田和蔬菜田,下同)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最低標准:宿城區(2003年末轄區,下同,見附件1)為每畝1400元,宿豫、沭陽、泗洪、泗陽四縣為每畝1200元。2.征用精養魚池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征用其它養殖水面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計算。3.征用果園或其它經濟林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8倍計算。4.征用其它農用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倍計算。6.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二)安置補助費1.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其安置補助費最低標准:宿城區為13000元,宿豫、沭陽、泗洪、泗陽四縣為11000元。2.征用其它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准的70%計算。3.征用未利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三)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1.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的產值計算,能按期收獲的不予補償。2.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具體補償標准見附件2、附件3、附件4。3.農田水利工程設施、人工養殖場、蔬菜大棚設施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付給遷移費或者補償費(具體補償標准見附件5)。其它地上附著物,按市、縣人民政府有關拆遷補償的規定和標准執行。4.對征地調查之日起栽、種的青苗和其它地上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由所有權人自行清除。(四)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的補償標准和移民安置辦法,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五)被征地農民人數的確定以參加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的人口為基數,加承包後計劃內出生人口,減死亡人口。耕地面積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詳查數為准。(六)人均耕地不足0.1畝的村組,經依法批准撤組轉戶後,原農村村民轉為城鎮居民,按規定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撤組轉戶後原集體土地收歸國有,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其補償安置標准按《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執行;土地補償安置費全部用於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和生活安置。(七)新的征地補償標准自2004年1月1日起實行。在此之前批准的征地項目,按原征地補償標准執行。二、確保征地補償安置經費及時全額支付到位依法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進行補償安置。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不得分期支付。征地補償安置不到位,不得強行使用集體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用地報批手續、供地和發證。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後,應當將不低於70%的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劃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將剩余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其所有者。對不按規定支付補償安置費,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嚴肅查處。三、堅持集約高效、科學合理利用土地從嚴控制建設用地供應總量,遏制低水平重復建設和盲目圈占土地;嚴格執行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嚴格按標准供地。進一步細化各業用地標准,制定和完善建設用地定額指標和土地集約利用指標體系。推行單位土地面積的投資強度、土地利用強度、投入產出率等指標控制制度;堅持節約用地、合理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走內涵式發展道路,盤活利用存量建設用地,最大限度減少新占用耕地。為防止出現土地占而不用或低效利用,自2004年起,凡建設項目用地在規劃部門確定規劃選址前,應征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建設用地指標體系》進行用地規模預審,明確用地規模,出具建設用地預審意見,規劃部門憑預審意見劃定用地紅線。嚴禁低價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金不得低於省人民政府按照基准地價確定的最低價;不同區位、地塊、用途要實行不同供地價格。工業項目用地原則上必須達到每畝80萬元的固定資產投資強度,最低每畝投資不得少於50萬元。土地受讓人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6個月內開工建設(以主廠房正負零出地面開工算),超過6個月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征收相當於該土地使用權出讓金3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12個月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另行安排其它項目使用。建設項目竣工後,經有關部門確認每畝投資強度達不到規定標准的,出讓人有權要求受讓人在規定時間內追加投資以達到規定的投資強度;如受讓人在規定時間內仍未達到投資強度要求的,受讓人應當按省定最低保護價的50%補交土地出讓金。四、切實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調整提高征地補償安置標准,確保征地補償經費支付到位,事關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關系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落實措施,切實抓好。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調整提高征地補償標准的必要性,宣傳依法落實征地補償安置的重要性,提高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依法征地、依法補償安置的自覺性,充分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要嚴肅紀律,規范土地審批管理,不允許采取變通的方式降低補償標准、延遲支付補償安置經費。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征地補償安置落實到位。附件:1.宿城區行政轄區一覽表2.多年生經濟作物移植和砍伐補償標准3.零星樹木和木本花木補償標准4.林木補償標准5.其它附著物補償標准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資源局 關於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實施中有關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 成辦發[2003]15號 頒布日期:20070218實施日期:20070218頒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區(市)縣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市國土資源局報送的《<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實施中有關具體問題的意見》已經市政府第91次常務會研究通過,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七年二月十八日
《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實施中有關具體問題的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和《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以下簡稱78號令)的有關規定,為統一征地拆遷農房補償安置標准,進一步做好征地拆遷房補償安置及有關工作,切實解決好被征地范圍內人民群眾的住房問題,確保社會穩定,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及征地補償安置實際情況,現就實施78號令中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等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農房安置方式農房安置實行貨幣化安置或現(建)房安置,被安置對象可自主選擇安置方式。允許被安置戶部分人選擇貨幣化安置,部分人選擇現(建)房安置。鼓勵貨幣化安置。
選擇現(建)房安置的,嚴格按78號令的有關標准進行安置。安置房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相對集中選點修建。
二、農房搬遷及獎勵
(一)選擇貨幣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獎勵。
(二)選擇貨幣化安置或現(建)房安置方式,自拆遷通知之日起10日內簽訂安置協議並交出舊房的,按3000元/人獎勵;20日內簽訂安置協議並交出舊房的,按1000元/人獎勵;超過20日的不予獎勵。
(三)選擇現(建)房安置需過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發給過渡費。被安置人員在農房拆遷單位的安置通知時限內未入住的,停發過渡費。
(四)一個安置戶中部分人員選擇貨幣化安置、部分人員選擇現(建)房安置方式的,以原證載住房戶的人均面積為基數,對其中選擇貨幣化安置的人員按規定給予獎勵。
(五)選擇現(建)房安置方式的,原《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記載人均面積不足35m2的,仍按78號令及本意見的有關標准結算。在征地單位規定時限內一次性結清房屋補差款的,征地單位可按50%優惠結算該補差款。
三、農轉非人員配偶的住房安置及婚嫁生育人口住房安置的確認凡具有五城區及高新區非農業正住戶口,持有《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經所在單位證明未參加房改或在他處無住房的“農轉非”人員的配偶,納入住房安置人數計算,其補償安置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行貨幣化安置的,以其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所載正房面積為依據進行結算:原有住房人均面積不足35m2的,按人均35m2給予補償,不足部分以相鄰區位經濟適用房標准價格扣減300元/m2進行結算;原有住房面積超出人均35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300元/m2給予補償。
(二)實行現(建)房安置的,以其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所載正房面積為依據進行結算:原有住房面積超過人均35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最高不超過300元/m2的建設成本價給予補償;
原有住房面積達到人均35m2,但所安置的房屋不足人均35m2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單位按600元/m2予以補助;
原有住房面積不足人均35m2而按人均35m2安置的,超出部分按900元/m2購買;
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m2的,超出部分由被人員按當時當地的商品房指導價格購買。
(三)征地公告後,依法婚嫁、生育人口必須具有征地范圍內正住戶口,方可作為安置對象。其轉非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
四、鄉鎮企業拆遷補償及獎勵
(一)拆遷征地范圍內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手續的鄉、鎮(含村、組)企業及私營企業的建(構)築物,按78號令附表四“公共建築物”的標准給予補償。
(二)鄉、鎮(含村、組)企業及私營企業,自拆遷通知之日起15內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並交出土地及房屋的,除按78號令第10條規定的搬遷補償標准執行外,另按該企業建(構)築物補償總額的3%給予獎勵;25日內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並交出土地及房屋的,按該企業建(構)築物補償總額的1%給予獎勵。超過25日的不予獎勵。
五、執行時間
凡2003年1月1日後公布征地公告的,一律按本意見執行。
又找到一個早些時候的,你看看要得不>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78號 《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市長:王榮軒
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征地的順利進行,維護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的,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五城區(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統稱五城區)行政區域內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住房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征地[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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