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月前租了一個房子,在一樓,環境還不錯,也挺喜歡就跟房東簽了租期一年的合同,押一付三。可是入冬以來,隨著暖氣開通,發現窗外很近的地方有個鍋爐,是少暖氣的,幾乎沒隔兩小時就會有機器很大的轟鳴聲,房間的玻璃都會發震,詢問之下物業也無法解決。於是找房東告知情況,房東說個安個雙層窗子(之前的窗子一直關不嚴,總是有很大的縫隙)。幾天前窗子安好,睡了一晚發現仍無明顯改善,聲音依然很大,於是跟房東商量解除合同,再租別的房子。當時房東說安窗子的錢我們承擔300,就算部分違約金,我們一想,300就300吧,為了能趕快找到一個安靜的地方,也不計較了。可是就在昨天房東又說再加一百,給的解釋是說我們沒有提前打好招呼換房子(提前一個月),要我們承擔這部分損失,這實在讓人很生氣,都商量好了的事情,怎麼能隨便改來改去呢? 請問這樣的情況我們該怎麼辦?希望得到大家的幫助啊,多謝多謝! 不可抗力,是法律規定免除責任的法定事由,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觀事實,如地震、海嘯、山洪等。如果遇到不可抗力,無論是甲方,還是乙方,彼此都不需要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舉例說明:甲乙雙方簽訂協議約定,甲用自家的1頭黃牛換取乙自家的3只綿羊,協議簽訂後的三日內同時履行,可以在協議簽訂的第二天,該地區發生了地震,甲家的黃牛和乙家的綿羊都因這次地震而喪生,導致這個合同無法履行。這個時候,甲無需對乙承擔不能交付黃牛的違約責任,乙也無需向甲承擔不能交付綿羊的責任。這樣講能聽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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