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租了一房子,租期一年,還有一個多月才到期,但是原來的房東已經把房子賣給別人了,現在新房東急著搬進來,讓我們提前搬走,現在應該由誰來履行合同?還有就是違約問題應該怎麼解決。他在我們的租期內把房子賣掉是不是侵犯了我們的合法權益。 你與與房東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當予以保護。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後,房屋所有權的轉移不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因此,房屋轉讓以後,只要租賃合同還未到期,承租人都可以繼續使用該房屋,直到期滿為止。房屋的受讓人即新房東無權要求承租人將房屋騰空。
參考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第二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根據上述規定,也就是說,租賃物在租賃期間內發生所有權變更的情況時,都不影響原來租賃合同的效力。租賃合同仍可以繼續履行,這就是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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