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買方簽二手房銷售合同的時候,買方說不願意留地址,理由是怕收到很多廣告。但是沒想太多,說實在的,我沒什麼賣房的經驗。但是現在那個買主開始托延,約好了見面也不出現,電話不接。我上網查了相關的法律,發現一個律師事務所的網站正好有相關的帖子,內容提到-“依據我國《合同法》及業務實踐,下列內容在一份二手房買賣合同中是必不可少的: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聯系辦法等,以免出現欺詐情況。。。。”
請問,這份沒有買方完全信息的合用有效嗎? 只能說有瑕疵,不能說有沒有效。 最有效的合同是簽署建設部監制的《房地產買賣契約》並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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