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公積金在財務上按管理費用處理嗎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社會團體及其職工個人繳納並長期儲存的,用以日後支付購買、建造自住用房,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等費用的具有儲備金性質的資金。根據規定,住房公積金只能用於職工住房的消費和職工住房建設資金的融通,不得挪作他用 什麼情況下,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答: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⑴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⑵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⑶租房自住的; ⑷離休、退休(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⑸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⑹出境定居的; ⑺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⑻戶口遷出本市,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⑼下崗、失業人員,男性45歲(含45歲)、女性40歲(含40歲)以上,且連續下崗、失業12個月以上的; ⑽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 p現在我國刺激經濟消費,我們這的住房公積金都已經提出來了,不論你專修與否,都可以把錢取出來。/p p如果你那還沒有具體的實施,那也不要擔心,快輪到你們那了。/p p到時候別說裝修,就是買車也可以。/p 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社會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這裡的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一、住房公積金的概念
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社會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這裡的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二、住房公積金的法律特點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帳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三、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四住房公積金的用途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它用。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准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五、住房公積金的繳納規定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住房公積金貸款與商業貸款的差異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制定的《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辦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等金融機構頒布實施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雖然都是為人們在購房中缺少資金而發放的貸款,但兩者又有所不同,具體區別在於:
一、貸款對象有所不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的對象是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和匯繳單位的離退休職工,其貸款的對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持續繳存6個月住房公積金或已累計繳存24個月以上且目前還在繼續繳存。
●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有關證明文件。
●提供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及所屬分中心同意的擔保方式。
●符合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而一般的金融機構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即不限於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和離退休職工,也就是說其對象的范圍大於前者。
二、貸款額度有所不同。一般的金融機構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的最高貸款額不得超過購房款的80%。
三、貸款手續不同。公積金貸款必須先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進行申請,接受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初審,初審合格後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出具證明,方可辦理公積金貸款。因此公積金貸款的手續較一般住房貸款的手續更為復雜。商業貸款在借款人簽訂購房合同後,直接到相關銀行經辦機構或與銀行簽訂合作協議的開發商處提供有關材料即可辦理。
四、貸款利率不同。公積金貸款的利率是按照國家規定在住房公積金計息利率的基礎上加規定利差。
五、公積金貸款比商業貸款多了評估費。商業貸款不需要評估,但用公積金貸款購買商品房,目前必須進行評估,繳納評估費。商業貸款比公積金貸款多了律師費。商業貸款委托律師事務所對借款人進行資信調查,律師收取4‰的律師費,公積金貸款則不需個人繳納律師費。
七、住房公積金的最新法規(文字)
2007年5月18日建設部《關於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的通知》(建金管〔2007〕123號)的規定,自2007年5月19日起,調整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調整如下表:
單位:年利率%
項目當年繳存上年結轉 調整前利率0.721.98 調整後利率0.722.07
二、住房公積金貸款各期限檔次利率調整如下表:
單位:年利率%
調整前 調整後
委托貸款期限 利率(%) 委托貸款期限 利率(%)
1-5年(含5年)
5-30年(含30年) 4.32 4.77 1-5年(含5年)
5-30年(含30年) 4.41 4.86
(一)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頒布<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1998]190號)文件有關規定,2007年5月19日(不含)以前發放的,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內的住房公積金貸款,2007年5月19日後仍執行原利率,不分段計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住房公積金貸款,2007年5月19日後仍執行原利率,自2008年1月1日(含)開始,執行調整後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檔次利率,對於不同還款方式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分別依據相應的還款公式確定新的月還款額。
(二)2007年5月19日(含)後發放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執行調整後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檔次利率,按照《北京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和《關於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為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核算主體及采用自由還款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京房公積金中心個貸字[2004]95號)規定,借款人采用自由還款方式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月最低還款額不變;對於采用等額均還和等額本金還款方式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按照還款公式確定新的月還款額。
(三)對於已經簽訂借款合同,且放款日為2007年5月19日(含)後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須在借款人簽訂調整貸款利率的通知單後,才可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各單位在接到本通知後,認真做好相關政策的落實工作,遇有問題,及時報告市中心。 2007年7月20日建設部<關於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的通知>建金管[2007]177號,就個人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進行了調整: 一、從2007年7月21日起,當年歸集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由現行的0.72%調整為0.81%,上年結轉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由現行的2.07%調整為2.34%。 二、從2007年7月21日起,上調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及五年期以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均上調0.09個百分點。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從4.41%調整為4.50%,五年期以上從4.86%調整為4.95%。
參考文獻:百度百科 住房公積金是一種住房長期儲蓄,它是為建立新的城鎮住房制度,形成穩定的住房資金來源,促進住房資金的積累、周轉和政策性抵押貸款制度的建立,轉換住房分配機制,提高職工解決自住房的能力等而在全國建立和推廣的一種新制度。
住房公積金有哪些規定?
住房公積金是一種長期性住房儲蓄,在職工工作期間,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均應按照職工個人工資和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逐月歸集,作為職工個人住房基金,專戶儲存、統一管理、專項使用。所有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以及三資企業中方員工,均應交納住房公積金。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按職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數,工資額按國家統計局的規定計算,繳交率一般由當地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各地均有不同規定。如北京為單位和職工個人各5%,隨著職工工資收入的提高可適當調整,到"九五"期末,交存率達到不低於職工月均工資總額的10%。上海為職工本人和單位各為6%。
(二)單位為職工交納的住房公積金來源
1、從住房折舊和其他劃轉資金中解決,不足部分經財政部門嫁定,在成本、費用中列支;中央企業由財政部派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 2.行政、事業單位由住房資金劃轉中解決,不足部分,全額預算的單位由財政預算撥付,差額預算的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在財政預算和單位自有資金中解決。 3.自收自支事業[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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