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的電梯維修費該誰負責 本人認為:個人已購住宅出租期間,雙方應該在租賃合同中對此有明確表示。但對於出租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的自然損壞引起的維修費用,如果租賃合同中沒有規定的,一般由出租人承擔費用。 找了許多法律,但都沒有與之相符和的,最相近的也只是90年代初期的法律,也不知道失效了沒有。畢竟問題所處的年代太久遠了。 建議你最好去房產部門咨詢,或者上訪。有許多資料都是內部的,無法查出來,但是肯定會有一些政策來處理這方面的問題。 你的地契太久遠了,連時效都過了,起訴可能不會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 1987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建設廳(建委),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房管局,計劃單列市人民法院、房管局: 近幾年來,在各級黨委領導下,由於人民法院和落實私房政策部門的密切配合,使一些歷史老案中涉及的落實私房政策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但是,有些地方的工作還存在一些問題。為了統一認識,更好地做好這項工作,現對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復查糾正歷史案件(包括刑事和民事)時,對需要作出撤銷原判決,發還當時被沒收的私人房屋的,在判決前,先與房屋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門協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原房還存在,按私房政策規定應發還原房的,要及時發還;對一時不能發還原房屋的,可先明確產權;對原房屋變動較大或退還原房屋確有困難的,交由政府主管部門根據房屋的現實情況和有關政策,組織有關方面具體辦理房屋發還或作價補償。有關政府部門應積極配合,妥善解決。 (二)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屋案件中,遇到有關落實私房政策的案件,如:私房因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文革期間被擠占、沒收的私人房產問題,建國初期代管的房產問題,落實華僑、港澳台胞私房政策問題等,應移送當地落實私房政策部門辦理。落實私房政策部門必須從實際出發,嚴格按照中央的政策規定處理。中央已有規定的,應嚴格依照政策辦理,不許擴大范圍。中央沒有規定的,不許再開新口子。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貫徹執行《關於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中的幾個問題的電話答復 1988年3月21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在貫徹執行《關於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屋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中提示的幾個問題,經與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共同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在《通知》下達前,已經人民法院審結的落實私房政策的房屋案件,現當事人申訴,或經復查,發現原判決確有錯誤的,可與房屋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門協商,由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如政府主管部門認為移送當地落實私房政策部門辦理為宜,也可撤銷原判決,移送當地落實私房政策部門辦理。 二、在《通知》下達前,已經人民法院審結的落實私房政策的房屋案件,在人民法院審理此案時,政府主管部門與人民法院對處理意見就不一致,現政府主管部門按《通知》第二條規定,要求法院撤銷原判決,移送落實私房政策部門處理。對於這樣的問題,如經審查,未發現原判決有錯誤的,仍應執行判決;如原判決確有錯誤,可按此答復(一)的意見辦理。 三、在《通知》下達後,按照《通知》第二條規定,已移送落實私房政策部門處理的房屋案件,當事人對處理不服,或者認為政府主管部門在執行落實私房政策和管理房屋方面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經申請未予改正,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是否受理?對此,我們意見,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向當事人講明道理,告其向原處理部門或其上一級政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附: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關於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有關問題的請示報告 〔1988〕湘法民字第1號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10月22日《關於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下達後,我們在審判實踐中對第二條的執行有些問題不明確,現請示報告如下: 一、《通知》下達前,人民法院已審結的房屋糾紛案件中,涉及有落實私房政策問題的案件,現當事人申訴,經復查,認為原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是法院按審判監督程序改判,還是撤銷原判決移送有關落實私房政策部門處理? 二、《通知》下達前,人民法院處理的房屋糾紛案中,涉及有落實政策問題的案件,當時房管部門與法院對處理意見不一致,現房管部門按《通知》第二條規定,要求法院撤銷原判決移送落實私房政策部門處理。法院應怎麼辦? 三、《通知》下達後,按照第二條規定,移送落實政策部門處理的房屋糾紛案件。當事人不服處理,堅持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是否受理? 四、屬於《通知》第二條規定落實私房政策方面的案件,房管部門在執行政策上或在管理方面明顯侵犯了房主的權益,經房主申訴又不改正,現房主堅持向法院起訴,是法院受理,還是仍然移送落實私房政策部門處理? 以上請予答復,以便遵照執行。 1988年1月5日
建設部關於處理原去台人員房產問題的實施細則 1992年2月10日,建設部 為了妥善處理原去台人員房產問題,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處理原去台人員房產問題的通知》(中辦發〔1991〕9號)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政策規定接管、沒收、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的房產,是人民革命的勝利成果,一律不予退還。 (一)接管、沒收的房產包括: 1.解放初期,軍事管制委員會和人民政府遵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國人民解放軍布告》和政務院《關於沒收戰犯、漢奸、官僚資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財產的指示》,接管的國民黨軍政機關房產和沒收的戰犯、漢奸、官僚資本家及反革命分子的房產; 2.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和《城市郊區土地改革條例》規定沒收的房產; 3.“文革”前按照黨和。國家、原大行政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政策、法規規定,並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決定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接管、沒收的房產。 (二)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的房產(以下簡稱私房改造)包括: 1.凡是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規定,已經納入社會主義改造的私有出租房產; 2.“文革”前已開始私房改造工作,“文革”中仍繼續進行的城市,凡符合政策規定已納入改造的房產; 3.“文革”前已進行私房改造的城市,“文革”中或“文革”後漏改、緩改已按政策補改的房產; 4.在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中,通過公私合營,已屬國家所有的房產。 二、對原去台人員的代管房產,屬於原自住房或者改造起點以下的出租房,經有關部門審查屬實,確定產權人(系指棄留房產的原去台人員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之後,可承認其產權,但不發還原房,對其殘值給予適當補償。國家代管期間所收房屋租金不足維修費用的,酌情向產權人補收補扣維修費用。 對原去台人員代管房產,屬於改造起點以上的出租房,按照《國務院批轉國家房產管理局關於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問題的報告》(〔64〕國房字21號)的規定辦理。 (一)關於身份確認: 1.原去台人員系指房產代管時已經去台的產權人; 2.法定繼承人系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 (二)審定、處理代管房產產權應由產權人申請、交驗證件、產權無糾紛、審查屬實後,方可確認產權; 原由人民法院判決代管的房產,經原審法院或其上級法院改判後,依照本《實施細則》辦理。 (三)對其殘值給予適當補償; 1.殘值系指房屋建築本身造價(重置價格)折舊後的余值; 殘值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2.代管房屋因翻建、改建增值較大的,按其翻建、改建前的原房殘值補償; 屬於危房拆除的,按拆除時危房的殘值給予補償; 3.因台風、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及戰爭損毀的,不予補償。 (四)酌情補收補扣維修費用,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維修實際情況確定。補收補扣維修費按每年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元左右掌握,中小城市可以低些。 (五)隨房代管的家具和其它物品,仍按國發〔1983〕139號文有關規定辦理,即“隨房代管的家具和其它物品,時隔30余年,變化很大,除現存於建築物內的應予退還外,其余不再清理退還”。 (六)代管房產中屬於改造起點以上的出租房,仍按照〔64〕國房字21號文件中的有關規定辦理,即“符合私房改造的規定而過去漏改的房屋,應當補改”。 1.改造起點與補發定租按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2.補留自留房。應當考慮當地私房改造開始時海內外家庭人口和當地私房改造時留房的一般標准補留房,但不發還房屋,對其殘值給予適當補償,不再補扣維修費; 3.代管房中屬於改造起點以上的出租房,除發給定租和補償留房殘值,其他經濟收支互不結算。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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