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9月底租的房子,交了2000元押金和房租,由於台風,搬進去兩天房子就漏雨,地面積水很嚴重,基本外面多大雨屋裡多大,房東說他想辦法修,我當時和他說,如果修不好就不能繼續租了,一直住了半個月。後來一次台風更嚴重,牆壁也漏水,燈的周圍也滴水,電短路了,斷電了,忍了兩天受不了摸黑的日子啦,和房東說要搬走,他同意啦,因為他當時不在海口,說等回來把押金給我。後來催他,他說先找電工把電閘修好,找他朋友檢查下電器,上周他朋友也檢查了電器,都沒有問題,把鑰匙拿走了,房東說過幾天把錢打到我賬上,又過了一周還是沒有打,繼續催他,他說冰箱壞了,不制冷啦。現在要我負責維修,由於牆壁潮,導致冰箱受潮壞的,說我沒有保護好他的冰箱,退房一周才壞了,又找我,大家說說合理嗎?有苦說不出啊! 不該賠!這冰箱是在他朋友拿走鑰匙以後才壞的,如果拿鑰匙前已經壞了,當時為什麼不提出異議?真是你在住期間弄壞的,也只能怪房東自己所托非人了,為什麼要你賠?自身硬件不過硬,還想這些花花腦筋來詐錢,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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