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賣了,父母知道,產權人是父親,但兒子在合同上簽字,過三個月父母想要追回已賣房屋!如果上訴能贏嗎? 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 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 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 表示的,視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 連帶責任。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 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兒子賣房,父母知道,應當視為其同意,房屋買賣合同成立有效,父母無權追回所買房屋。如果一審敗訴的,二審應當維持。
如果沒有證據證明父母知道的,可以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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