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收回出租的房屋,租期還有兩年,有什麼賠償或補償?有補償的話,是如何計算的啊? 至少也要一個月吧 民國三十八年(1949),國民政府遷台,來到台灣後推行多項改革經濟措施,其中對台灣影響最深的就是土地改革政策。民國三十八年元月五日,陳誠出任台灣省政府主席,大力推行經濟改革。三月間,農復會主任委員蔣夢麟來台,與陳誠共商土地改革問題,正式決定農復會協助政府,在台灣推行土地改革。「平均地權」的觀念早已出現在興中會、同盟會的文獻中。國父認為「平均地權」的政策若能貫徹,則社會革命已完成十之八九。可惜,民國成立以來的分擾動亂,並無機回實施。因此,直至民國三十八年三月開始,在台灣推動的系列土地改革計畫,才算在歷史上踏下了腳印。適時,佃農還是佔台灣農民的大多數。農業以小農經營為主,每人平均耕地不及一甲,地租平均卻為每年生產量的百分之五十,許多農民引此極端貧窮。台灣省政府於民國三十六年開始將省有公地出租給農民,地租規定不可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三十八年,又裁減私有農地租額,使之不得超過千分之三七五。民國四十年六月四日,公佈「台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以培植壯大自耕農階層。民國四十二年又公佈實行「耕者有其田」,由政府徵收土地,轉由現耕農承領。三階段的土地改革於焉完成。造成土地改革成功的原因,由以下三者發揮最大的影響力:一、滿足大多數寧民的渴望。二、特殊的政治環境。三、農復會的協調、策劃。土地改革政策的實施最立即的衝擊就是改變了土地所有權的結構。它激起了農民耕作的高度意願,進而使單位面積產量大為提高。更重要的是,土地改革的完成對於鄉村社會的領導權結構產生了激烈的衝擊,衝造了有利的自耕農階級,成為安定台灣鄉村社會的中堅力量。土地改革後小農興起,也增強了農民對土地的獻身,並使農民肯務農為一種生活方式。但,與之同時,農村中地主與佃農的關係趨於緊張,租佃糾紛充斥於全省各地農村。民國四十三年四月,各鄉鎮成立「耕地租佃委員會」,選舉租佃委員時,佃農參選者較高,才緩和了地主與佃農的緊張關係。到了民國五十年代中期,工業逐漸發展,造成農民價值體系的變動,最根本的在於重農心態的消失,土地變成「世俗的」可轉移的商品了。因此,戰後台灣農發展的經驗,可說是「農本主義的文化」的塑造、轉化到崩潰的過程。當台灣農業成功的促進了工業的起飛,台灣農業卻也走向了黃昏。 國父的平均地權為融會貫通中西各派說,創立我國獨有之新土地制度,已達到民生主義「均富」的理想。實行辦法為「規定地價」、「照價課稅」、「照價收買」、「漲價歸公」四大綱領,已達成促進「地權分散」、「地盡其利」、「地利共享」。
有獨立的意義,而又有相互輔助的作用。 「規定地價」:劃分公私產權。 「照價課稅」:為國家收取土地經濟地租的方法。 「照價收買」:為國家保持地權分配的平等。 「漲價歸公」:為國家收取土地的未來增價。
台灣的實施成功的農地改革為台灣奠定了經濟發展的基石,但健全的經濟,更宜有均富社會相輔。於民國40年蔣公手諭陳誠院長,遵照國父平均地權原則,參酌當地實際情形,籌辦都市土地改革。
自民國43年公佈「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民國45年(1956年)6月底完成規定地價等工作。8月1日開征土地增值租。由於社會、經濟、政治環境迅速改變,先後於47年、53年、57年三次對條例作大幅度修正。並分期擴大其實施範圍。民國66年2月「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佈為「平均地權條例」後,將實施範圍擴及於非都市土地。
台灣平均地權有關的稅包括:
1.土地稅 2.土地增值稅 3.田賦
漲價歸公的收入促使育幼、養老、救災、濟貧、衛生等公共福利事業,興建國民住宅,市區道路上下水道等公共設施和國民義務教育延長。
租佃制度在我國具悠久歷史,因是人民私權行為,政府一向採放任態度。在地廣人稀的時代,尚無流弊發生。及至人口密度日漸增高,土地供應失去均衡,地主對佃農予取予求,佃農終年辛勤勞力所獲,大部分為地主所有,造成貧富不均,使整個農村社會動盪不安。
其不合理現象有 1.佃租高。 2.租期短暫且不穩定。 3.口頭契約居多。 4.部份地主收取押租金。 5.鐵租陋規。 6.預收地租。 7.副產物租。
舊有租佃制度的缺點: 1.租期短暫,多為一年或一期,且以口頭契約居多。 2.佃租高,預收地租,租率為百分之五十至七十。 3.不論天災人禍,佃農皆須依約定租額繳付,鐵定不變,故稱「鐵租」。 4.佃農除了稻、麥以外的稻草、麥桿也要交租,稱為「副產物租」。 5.部份佃農須於承租時一次繳付相當於全年租額或高出一倍以上的押租金,亦稱保證金,地主且不支付利息。
貳
政府進行民生主義的土地改革。由改良租佃關係著手,於民國38年4月14日起施行。 其意義如下: 1.減輕租額負擔:一律以不超過正產物收穫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為準。同時取消預收地租及押租金等一切負擔。 2.保障佃農權益:耕地租約一律規定以書面,期間不得少於六年,非因法定事故,地主不得終止租約。租期屆滿除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願繼續承租,仍應續訂租約。 3.兼顧地主利益:如積欠地租達兩年之總額時,可終止租約,並成立三七五租佃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1)關於減租之宣傳及輔導。 (2)災欠及地租減免之勘查與議定。 (3)耕地主要作物(正產物)全年收穫總量標準之議定。 (4)租佃爭議之調解、調處。 (5)政府交辦有關減租之諮詢或調查事項。
參
1.民國38年4月14日施行三七五減租,這是由二五減租而來,即原租率50%×(1-25%)=37.5%因此三七五減租即二五減租。 2.三七五減租以民國36年及37年之平均正產物收穫總量為計算依據,而非每年依37.5%重新計算,故為定額制而非定率制。 3.實施成果
(1)受益農戶296,043戶,佔農戶44.5%。訂約面積256,557公頃,佔耕地總面積31.4%。 (2)租率由50%~70%減為37.5%,生產情緒高漲,佃農收益大幅增加,生活獲得改善,安定農村社會。 (3)農業生產增加民國37年至40年間,增加生產47%以上。全省生產自1,068,420公噸增加為1,570,115公噸。 (4)農民經濟大為改善。所以有能力娶新娘,是為三七五新娘,也有能力買牛,是為三七五耕牛,有能力買腳踏車,是為三七五腳踏車。 (5)因顧及地主的生活,至今仍殘留極少數三七五租約,約剩2萬多公頃。
施行三七五減租之優點:
1.減輕原租額百分之二十五,取消預收地租及押租金等陋規。 2.租約不得少於六年,以書面訂立,非因法定事故,地主不得任意中止。 3.鄉鎮(區)公所成立租佃委員會,調解欠租糾紛,勘查災欠並議定減租之額度。 4.兼顧地主權益,如欠租達兩年之總額可終止租約。典賣時,承租人優先承受。 5.收穫量逐年增加,超過標準產量之部分,全部歸佃農所有,經濟大為改善,有能力娶媳購物,故稱三七五新娘、三七五耕牛、三七五腳踏車。 推行「三七五」減租後,效益顯著,政府為徹底改善農民生活,滿足農民擁有土地的希望,提高對農地經營改良的興趣,決定全面實施耕者有其田,以達成農地改革最高的目標。
壹先辦理公地放領
民國40年至65年間分九期實施,連同37年試辦部份,共計放領138,957公頃,承領農戶286,287戶。政府收得放領公地地價稻穀367,366,416公斤,甘藷1,254,768,525公斤,全數由台灣土地銀行經收後撥作扶植自耕農基金。
貳全面實施耕者有其田
1.利用地籍總歸戶所分類、整理、編製地籍卡片4,039,685張,歸戶卡1,046,892張。
2.兼顧地主生計情形下採和平漸進方式。規定地主保留(中等水田三甲、旱田六甲)及免征耕地。政府徵收地主超額之出租耕地,附帶徵收地主供佃農使用收益的房捨、曬場、池沼、果樹、竹木等定著物的基地,放領給現耕農民。於民國42年12月順利完成,計徵收放領耕地139,249公頃,創設自耕農戶194,823戶。
3.放領的地價,以耕地正產物(稻穀甘藷)全年收穫總量2倍半(分十年均等攤還)。徵收方面,補償地主70%為政府發行的實物土地債券(分十年均等償付,並加給年息4%),30%為水泥、紙業、工礦、農林等公營事業股票(一次給付)。
參成果
1.地主與佃農之租佃關係消滅,農民經濟得以獨立,政治及社會地位得以平等。
2.農民因有餘力接受教育,參與政治,促使地方自治健全發展,與全民政治的實現。政府並以低利貸款,使農民購置農業機械,且獎勵合作經營,促使農業經營現代化。
3.地主移轉土地資金七億六千萬元,投資於工業,政府開放國營四大公司為民營(水泥、紙業、工礦、農林),促進工商業的發展。
公地放領計放領138,957公頃 承領農戶286,287戶 計徵收放領耕地139,249公頃 創設自耕農194,823戶
滿足農民擁有土地的希望 提高對農地經營改良的興趣
1.地價依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總收穫量之兩倍半計算。佃農以現金或稻穀分十年支付,取得耕農地及其範圍內原使用之房捨、曬場等定著物及其基地,成為自耕農。 2.農民經濟改善,購買能力增加。同時利用政府低利貸款添置農業機械,使產量大幅提升。 3.因國民受教育之能力增加,文盲減少而利於政令之推行,並因積極參與各項政治活動而促成全民政治之實現。 4.政府獎勵合作經營,促使農產運銷現代化。同時因為農村生活電氣化而間接加速工商業之發展。
地主方面
1.地主可保留自有耕地及出租耕地,合計七等則至十二等則之水田三甲,其他等則之水田或旱田依此標準折算。經政府核准之新開墾地等,可免予徵收。 2.徵收補償費中,百分之七十為政府發行之實物土地債券。債券分十年平均償付,並加附年息百分之四。 3.徵收補償費中,百分之三十為一次給付之水泥、紙業、工礦、農林四大公司之股票。 4.促進工商業發展,人民生活富足,社會安定,近一步促成民主政治的實現。
我們瞭解到土地問題一直是人口密度高國家,難以解決的大問題;而土地問題中,最為人所關切的是農地問題。農地問題包括農地所有權問題和農地利用問題。兩岸都經過一場「土地改革」,結果:大陸農地屬公有,台灣農地屬私有。但是兩岸對農地利用問題卻沒有解決。土地利用牽涉到土地生產力,農民生產效率,以及農產品競爭力;也牽涉到農地利用和工商業利用何者為優先的問題,以及農地被不合理利用,對生態環境造成的危害,對農民自已造成的天災人禍。<br/><br/><fontcolor=#0556a3>參考文獻:</font>中華民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台灣的土改是政府把土地買下來分給農民,大陸的土改是把土地從地主、富農手裡拿過來分給貧下中農,中農不分也不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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