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三十條規定:購買經濟適用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不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從上述規定可知,非大連戶口的外地人在經濟適用房具備上市轉讓條件時,在政府不優先回購的情況下,可以購買。購買後,在轉讓人或買受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部分的地價款後,可以辦理過戶手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