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
11.3
日租廣州市荔灣區歷容裡
14
號房屋一間。 當時一次性付給房東
11.3-12.2
一個月房租
650
元和押金
650
元。房東當時只開收據一張,說忘記帶合同,讓我日後在簽。 我住進後發現那裡環境很吵,於是於
11.17
日告知房東我住到
1 2.2
日止,不再續租該房。
你們當時雙方說的不明確,你可以好好跟房東說一下, 另外就是你給他找一個下家,這樣他的房子不空著也回考慮退給你押金哦 你們當時雙方說的不明確,你可以好好跟房東說一下, 另外就是你給他找一個下家,這樣他的房子不空著也回考慮退給你 你在租房前你就應該考慮清楚,押金本來就是為了約束租房方, 所以說房東能退一半錢,說明房東還是講道理的, 你可以試著和房東商量,看能否再多退點!
只要你們簽了合同,而你又沒違反合同裡的條款房東必須退押金 我以前也遇到這樣的情況,房東還不錯,把押金退給了我, 或你可以把房子轉租出去 協商協商不成拿著條去告他
最好是協商,不成在告他 可以,房東沒有理由扣你的押金,否則可起訴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