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租的房子快到期了,我交給了上一次租房的人了轉讓費現在房主不叫我轉讓也不給我續合同,說自己用該怎麼辦。合同上寫的我不得轉租他人 轉租是必須經過出租人同意的,具體情況你還是問一下專業律師吧,我知道一個網站,有律師提供免費的法律咨詢,你可以去那兒問問,叫“問法網” 你沒有簽合同,你要認倒霉了。 房子轉租本來就是要經過房東同意的,並寫下書面的意見。你自己不能轉租的。你交的轉讓費,是你自己同意的,恐怕比較難要,如果數額巨大,你有交轉讓費的收據,可以訴諸法律,如果沒有建議拉倒 問題在於,你們的的轉租是否了房東的同意。
如果是經過房東同意的,如果沒到期,房東就收回房子,你可以要求退回尚未執行的轉讓費,有損失的可以請求補償或賠償。
但如果說是沒有經過房東同意的,則房主有權收回房子,且不承擔任何責任。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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