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期滿租房戶自行的裝修裝飾歸房主嗎 根據2009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否補償裝修款,主要看承租人的裝修是否取得了出租人同意。
買新房、購二手房要裝修,租來的房子也要裝修,叮叮當當的裝修聲在小區裡不絕於耳。而因裝修租賃房屋,出租人與承租人的糾紛也不斷發生。當合同解除、終止時,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裝修費用,出租人要求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案件在現實生活中時有發生。
張某三年前與李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承租人張某入住前經出租人李某同意對承租房屋進行了裝修,花費了裝修款2萬多元,現租賃期滿,因租金沒有達成協議,張某不能繼續承租該房屋,他於是要求李某給付裝修款,李不同意,雙方訴至法院。
其實,裝飾、裝修承租房屋,牽涉債權、物權兩大法律,事關添付制度(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或勞動成果附合在一起,形成一種不能分離的新的財產權,如果恢復原狀,在事實上已不可能或在經濟上不合理。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加工三種形式)、不當得利等民法理論,處理起來很復雜。但2009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九條至第十三條,對此作出了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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