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懂的朋友幫幫我!!! 我於2008年7月購置一套商品房,與開發商簽定的是三分書面合同,交了30%的首付款,等待銀行貸款,8月份的時候因為我的工作沒有了,我跟銀行申請沒有償還銀行貸款的申請,這樣我7月份定的房子就獲得不了貸款了,於是我象開發商提出退房,可是開發商跟我說,已經到房產局把我的房子備了案,不能退,要退也只能房管局批准才能退,我覺得很沒有道理。 當時我和開發商簽定合同的時候,合同上有寫如甲乙雙方有一方違約,則需要支付違約金,但當我提出我可以支付違約金的時候,他們卻說,因為武漢有規定,合同裡寫的這項條款是不能執行的,我現在很需要懂這方面法律的朋友,幫幫我的忙,怎麼樣才能退掉,因為我現在的能力是還不了銀行貸款的,謝謝各位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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