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輩現居住的房屋要拆遷了,因為是單位的房子,所以可以得到便宜購買安置房的權利,但是他本身並沒有那麼多的錢,現在決定由我們家出錢,房主依然寫他的名字,也讓他居住直至逝世,然後房屋歸屬我們家。但是現在我們擔心,房子因為寫的是他的名字,到以後他突然反悔說是他的,或者他的其他子女說是他們出錢購買而出現扯皮現象,要怎麼辦?如果我們現在去公證證明房子是由我們出錢購買,房屋以後的歸屬權,處置權都歸屬於我家,即使是長輩逝世之後也不得歸屬於遺產的范圍。是否可以這樣做?是否具有法律效果?望各位懂得法律的朋友幫忙分析一下,謝謝~~好答案必重分謝~~!! 1、購房款全部是由你出的話,最好有個證明,但不一定需要公證。 2、所購買的新房房主估計是你家長輩的名字吧,房本的名字是誰房子就是誰的,和購房款來源無關。 3、如果將來老人去世,因當初是你提供的全部房款,你要求繼承,需征得其他繼承人同意。 4、建議:在征得其他繼承人的同意下,由老人出書面證明(因房款由你提供將來房產歸你),並需公證處公證,這樣將來房產才歸你,否則房子是老人的遺產,遺產繼承人可按次序繼承(另有法律認同的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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