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公公出資買了套房子給我們居住,當時我們沒出一分錢。房產證是老公的名字。現在我們鬧離婚了,2009年10月第一次開庭沒離成,12月公公起訴兒子向他借款買房,要求我們連本帶利息共還30多萬。據說當時和兒子有寫借條(我一直不知道,更沒簽名,連借條到現在沒看到過)。 法院如何判定借條的真假?開庭時候會出現什麼問題?我該怎麼應訴?如何再起訴離婚,這房子怎麼判?(孩子希望由我撫養) 單一的借條,如果沒有其他證據佐證,這個證據是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的。法庭的舉證質證具有很強的技巧性,需要臨機應變。訴訟時可以委托律師協助。
房子如果是婚內買的,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也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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