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2009年10月和我妹單位過去的一同事簽定一份購房合同,同時付5萬定錢,約定房產過戶後付清余款,房產過戶手一切由我負責,因為當事人不在房屋所在地上班,所以一直沒有及時過戶,我把其他手續辦得差不多了就等他回來辦辦理過戶了,結果現在他老婆以她不知情為由,想要中止合同,說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沒有她簽字的購房合同無效。請問我這份合同有效嗎?我該怎麼辦呢? 是有效的,根據法律規定,房子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該由夫妻共同同意,但是,你屬於善意的第三人,簽訂的合同我認為是有效的。由於你買的房子沒有辦理過戶,此時的物權不轉移,你尚沒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如果對方男的也不願意賣了,此時你可以追究他的違約責任,賠償損失。包括房子在這期間增值的費用但不限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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