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房的西山牆,被別人私自蓋成了雜物房,影響了別人的生活,屬於侵權嗎? 按地籍的定義,房屋調查的內容包括五個方面,即房屋的權屬、位置、數量、質量和利用狀況。 1.房屋的權屬 房屋的權屬包括權利人、權屬來源、產權性質、產別、牆體歸屬、房屋權屬界線草圖。 (1)權利人。 (2)權屬來源。房屋的權源是指產權人取得房屋產權的時間和方式,如繼承、購買、受贈、交換、自建、翻建、征用、收購、調撥、價撥、撥用等。 (3)產權性質。 (4)產別。房屋產別是根據產權占有和管理不同而劃分的類別。按兩級分類,一級分8類,二級分4類 (5)牆體歸屬。房屋牆體歸屬是指四面牆體所有權的歸屬,一般分三類:自有牆、共有牆、借牆。在房屋調查時應根據實際的牆體歸屬分別注明。 (6)房屋權屬界線示意圖。(7)房屋權屬登記情況。若房屋原已辦理過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在調查表中注明《房屋所有權證》證號。 2.房屋的位置 房屋的位置包括房屋的座落、所在層次。所在層次是指權利人的房屋在該幢的第幾層。 3.房屋的質量 房屋的質量包括層數、建築結構、建成年份。2。 一幢房屋一般只有一種建築結構,如房屋中有兩種或兩種以上建築結構組成,如能分清楚界線的,則分別注明結構,否則以面積較大的結構為准。 房屋的建成年份是指實際竣工年份。拆除翻建的,應以翻建竣工年份為准。一幢房屋有兩種以上建築年份,應分別調查注明。 4.房屋的用途 房屋的用途是指房屋目前的實際用途,也就是指房屋現在的使用狀況。房屋的用途按兩級分類,一級分8類,二級分28類,具體分類標准見表5-3。一幢房屋有兩種以上用途的,應分別調查注明。 5.房屋的數量 房屋的數量包括建築占地面積、建築面積、使用面積、共有面積、產權面積、宗地內的總建築面積(簡稱總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等。 (1)建築占地面積(基底面積)。房屋的建築占地面積是指房屋底層外牆(柱)外圍水平面積,一般與底層房屋建築面積相同。 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樓梯等,有上蓋,結構牢固,層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築。每戶(或單位)擁有的建築面積叫分戶建築面積。平房建築面積指房屋外牆勒腳以上的牆身外圍的水平面積。樓房建築面積則指各層房屋牆身外圍水平面積的總和。 (3)使用面積。使用面積是指房屋戶內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間面積,按房屋的內牆面水平投影計算。包括直接為辦公、生產、經營或生活使用的面積和輔助用房如廚房、廁所或衛生間以及壁櫃、戶內過道、戶內樓梯、陽台、地下室、附層(夾層)、2.2m以上(指建築層高,含2.2m,以下同)的閣(暗)樓等面積。 (4)共有面積。共有面積系指各產權主共同擁有的建築面積。主要包括有:層高超過2.2m的單車庫、設備層或技術層、室內外樓梯、樓梯懸挑平台、內外廊、門廳、電梯及機房、門斗、有柱雨篷、突出屋面有圍護結構的樓梯間、電梯間及機房、水箱等。 (5)房屋的產權面積。房屋的產權面積是指產權主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建築面積。房屋產權面積由直轄市、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確權認定。 (6)總建築面積。總建築面積等於計算容積率的建築面積和不計算容積率的建築面積之和。計算容積率的建築面積包括使用建築面積(含結構面積,以下簡稱使用面積)、分攤的共有面積(以下簡稱共有面積)和未分攤的共有面積。面積測量計算資料中要明確區分計算容積率的建築面積和不計算容積率的建築面積。 (7)成套房屋的建築面積。成套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由套內房屋的使用面積、套內牆體面積、套內陽台面積三部分組成。 (8)套內房屋使用面積。套內房屋使用面積為套內房屋使用空間的面積,以水平投影面積按以下規定計算:套內使用面積為套內臥室、起居室、過廳、過道、廚房、衛生間、廁所、儲藏室、壁櫥、壁櫃等空間面積的總和。套內樓梯按自然層數的面積總和計入使用面積。不包括在結構面積內的套內煙囪、通風道、管道井均計入使用面積。內牆面裝飾厚度計入使用面積。 (9)套內牆體面積。套內牆體面積是套內使用空間周圍的圍護、承重牆體或其他承重支撐體所占的面積,其中各套之間的分割牆、套與公共建築空間的分割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等共有牆,均按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入套內牆體面積。套內自有牆體按水平投影面積全部計入套內牆體面積。 (10)套內陽台建築面積。套內陽台建築面積均按陽台外圍與房屋牆體之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其中,封閉的陽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計算建築面積,未封閉的陽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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