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介紹房客,交收取介紹費,開據有物業公司發票。一年後合同期滿,房租跑了。合同期滿後一個月物業公司通知我沿欠7個月物業管理費,要求我繳納。請問我應該繳納嗎? 根據規定,物業公司按照其與業主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後,有權按照合同向業主收取約定的物業費。對業主來說,在接受了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後,有義務按約定支付相應的物業費。
在房屋出租期間,房東應將出租情況及時書面告知物業公司。物業公司可根據房東和房客對物業費繳付的具體約定向有關義務人收取物業費。也就是說,若租賃合同約定由房客支付物業費,物業公司可直接向房客收取,但業主要承擔連帶責任。若租賃合同對物業費由誰支付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由房東承擔的,物業費應當由房東承擔。
根據以上分析,若房客不按約定繳物業費,物業公司向你收取物業費是有法律依據的,因為你要承擔連帶責任。當然,在繳完欠付的物業費後,你可向房客追償,並可追究她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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