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2008年9月1日將房子租給王xx,期限至2009年6月30日,今年王xx偽造了購房
協議,稱是他出錢我頂名字貸公積金買的房子,房子是他的,然後將房子抵押給
了私人放貸機構,現在王xx已經因為其他的經濟糾紛畏罪潛逃,現在他還欠著物
業1千多元的各種費用,房子還有兩個月才會到期,在我們簽的租賃合同中曾經簽
訂如果欠繳費用超過200元的,房主可以單方面終止合同收回房子,遺留物品由房
主處置。現在我擔心一旦收回了房子,他裡面的物品會不會引起其他的糾紛,請
問這種情況下我應該如何做,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才能合法打開房門?抵押貸
款有效嗎?我會不會有麻煩?謝謝! 你們是有合同的,這是法律是認可的。所以你現豐隨時可以收回房屋,因為不說王已經違法,只對你租房一項就已經違約,而且你們合同上已經注明違約後的處理方法,你不用擔心。至於他的東西,如果你不是等錢用,能暫時不動的就不要動。開房時最好讓110來做個證明。並做好房屋的物品登記,最理想的就是再公證一下財產的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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