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賣家,以30.3萬出售一套住房,買家以50%現金(15.3萬)、50%貸款(15萬)的方式購買.並約定好50%現金(15.3萬)在辦理過戶手續的同時支付給賣家。問題是中介公司現在需要我們出具50%現金(15.3萬)的收條方可給買家辦理貸款手續,而50%現金(15.3萬)我們並未收到又怎能開具此收據?聯系買家預先支付50%現金(15.3萬),買家卻以不信任為由拒付現金,事情一直僵持著。面臨違約(購房合同已簽)。請問各位專家人士,此收據(收條)我們現在能開給銀行嗎?如果不幸違約,責任又在何方? 先謝謝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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