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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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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05-18
你好!本公司有一員工是從2003年4月入職的,但由於個別原因從2003—2007年工作期間公司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時間是從2008年1月—12月。所以,到了12月31日止,勞動合同將要終止。現公司已決定於2009年不再將與該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關系。那麼,請問08年的勞動合同終止時,公司與員工雙方需辦理什麼手續,公司需對該員工進行經濟補償嗎?補償辦法是如何的?謝謝!!急急……
 
1.盡管2003—2007年貴公司位於該員工簽訂勞務合同,但勞務關系事實存在,2008年簽訂了勞務合同,此員工在貴公司一共是五年,應給予五個月的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資補償。最好與該員工和平協商經濟補償問題,一旦該員工到勞務監管部門投訴,那2003—2007年未簽合同的勞務關系是非法用工這是毋庸置疑的。
2.合同到期前30天就該通知該員工在解除勞務告知書上簽字,否則經補償將雙倍給付。
3.給該員工開出解除勞務合同關系的證明,將其各種檔案關系和社會保險關系一並轉出,這些是必需的。核查該員工的社保保險是否有落繳,如有落繳經到社保中心給予補繳。以免該員工到社保稽查科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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