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原委:我現在北京中關村,和房東簽訂了7個半月的合同, 月租兩千多,錢一次交清,現在只住了4個月, 還剩3個半月的房費和1個月押金, 我同意支付1個月房費作為違金,並按合同上說的提前1個月通知, 可房東居然說押金也不能退,他認為違約金是對我們的懲罰, 押金是對他們需要另外找房客期間作的賠償,兩者應該分開算。
合同上的原文: “簽約當日乙方向甲方交納相當於1個月的租房押金,租賃期滿, 費用結清後,當天甲方應把押金退還給乙方。”( 我不知道這裡說的租賃期滿,是不是能說明租憑期未滿就不能退?)
“在租賃期間,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 乙方應提前1個月通知甲方, 並按合同的1個月租金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租賃按照實際使用時間計算, 不足1個月的按天數算,多退少補。”
房東是倆老頭老太太,合同是他們從別人那裡借用過來的, 所以他們自己也沒有仔細研究過,這是他們第一次出租房子, 遇到這種情況只相信中介所說(那中介跟他們是熟人, 上面那些話就是中介教他們的),我怕他們想拖延時間, 到時候我們約定的日子走不了,那我就被動了, 趁現在還有1個月時間,想請教大家,我現在能做什麼?
他們也不是很不講理的人,就是對我所說的不信服, 要是能找個說話權威一點的跟他們說說, 也許他們還能心平氣和地接受。問了派出所說這類事不受理( 除非我們打鬧得很厲害),居委會也不懂, 如果實在解決不了我能起訴他們嗎?聽說鬧到法院是既費時又費錢, 請比較了解的人來說一說通過法律程序解決,對我利大還是弊大, 謝謝各位了!
我們1個月後要離開北京去上海定居了, 這邊沒時間跟他們一直耗下去。
我現在理由還是比較充分的,但房東要是硬是不同意怎麼辦呢? 她住得離我比較遠,而且沒有手機, 平時打她家裡座機就讓她兒子接故意說不在。。。 面對這種事我只能任由她拖延時間嗎?
起一定的保證作用的。現在你不租房了, 也按合同給他一個月的房租作為違約金, 也就是說已經承擔了違約責任了, 出租人就不能再要求你承擔其他的違約責任。至於找新的租戶, 那是出租人自己的事,與你無關。總不能他一年找不到租戶, 你要另交一年的租金給他? 租房押金是要退的,違約金是要付的 文明用語,在谷歌輸入“房東”,竟然聯想出兩條關於房東扣押金的詞,看來這是一個普遍的社會現象。就每天打電話騷擾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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