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今年9月份同一親屬電話約定,購買以他名額分下來的房子。但在我們交完房款後對方違約。讓我們給他15000元,後經長領導證明。但現在他有不賣給我們了。我不知道該怎麼辦。我手上還有他發給我約定時的信息。如果起訴的話,我能的到房子嗎?或我不要房子我能得到什麼樣的賠償?可以申請雙倍賠償嗎? 問題補充:前提:不是贈與。是我們買他的房子。 你好: 很肯定,你親屬的這套房屋應當是單位分發的具有福利性質的房子或者是集資房,你是不具備購買的主體資格的。 其實,其中的關系是這個樣子的,你親屬得到該房屋之後,然後繳納相應的稅費變更為私房,然後再辦理過戶給你,如果是經濟適用房的話,則經過五年才可以辦理過戶。所以,首先,你應當明確其中的關系。現在的問題是,你親屬不同意再把該房屋轉讓給你,你就不會得到該房屋了。你支付的房價款,你親屬應當返還,至於賠償的問題,還需要視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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