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我夫妻二人買一處房產,房款一次付清,但當時交款時開發商並未出具正規的發票(但有他出具的收款憑證)故沒有辦法辦理房產證,本人一直催促丈夫及早辦理房產證,丈夫總以事忙沒時間為由不去辦理。 近期我婆婆去世,才發現此房屋房產證已辦理完畢,而房屋的產權落在我公公的名下。我該如何要回屬於自己的房產。 首先,根據購房合同主張自己的權利。 根據規定,如果合同上記載的購買人是您的名字,未經您的書面同意,則一般不會辦理到他人名下的。 房屋屬於您夫妻共有財產,未經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得擅自處分房產,您可以依法主張轉讓給您公公的行為無效,請求撤銷西現在的產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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