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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奉賢星火農場是否有三房出售?

 推 薦 文 章
更新時間:202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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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女兒帶好身份證、戶口簿和遷移依據材料(比如讀書、結婚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具“戶口遷移證”,再到新戶口地辦遷入手續。(委托他人要書面委托書)。

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

第三章戶口遷移

第十四條戶口遷移應當由遷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辦理。遷移人因故無法辦理遷移手續的,可書面委托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辦理。

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戶口遷移由其監護人辦理。

第十五條本市非農業戶口居民(本市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除外)購買、交換或分配住房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
第十六條本市居民系房屋產權人或承租人或農業戶戶主的,經其同意,其本市非農業戶口的直系親屬(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除外)可以在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本市直系親屬之間的遷移包括:

(一)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遷移;

(二)夫妻之間的遷移;

(三)(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的遷移;

(四)公婆與兒媳之間或者岳父母與女婿之間的遷移。
第三十九條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圍內辦理戶口“網上遷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簽發《戶口遷移證》。遷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范圍內遷移不適用“網上遷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戶口遷移證》。

第四十條持證人遺失《戶口遷移證》的,應當及時到發證地公安派出所報失並提出補發申請,原發證公安派出所按原證內容予以補發。

第四十一條《戶口遷移證》超過有效期而未報入戶口的,持證人應到原發證公安派出所申請換發,原發證公安派出所按原證內容重新開具。

市內戶口遷移委托書

被代理人等人,因故無法由本人前來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特委托代為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將被代理人的戶口自***遷移至***。

被代理人簽字(蓋章)    代理人簽字(蓋章)

公民身份號碼        公民身份號碼

年月日

備注:

一、申請遷移人員除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外,均需簽字或蓋章。

二、辦理戶口遷移委托時,必須攜帶申請遷移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本市常住戶口管理工作,切實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人員。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戶口管理是指戶口登記,戶口遷移,以及《居民戶口簿》、《戶口遷移證》、《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等戶口證件的申請、簽發。

第四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包括本市監獄、勞教系統所屬的皖南、蘇北4個農場)辦理戶口登記,戶口遷移,以及申請、簽發《居民戶口簿》、《戶口遷移證》、《戶籍證明》等戶口證件,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定。

《居民身份證》的申請、簽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市公安局治安總隊是本市戶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各公安分、縣局治安支(大)隊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權限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戶口管理工作。

第六條戶口登記以在經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為登記原則。本市居民應當依法進行戶口登記,戶口登記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戶口登記

第七條戶口登記應當按照《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所列項目如實填寫。

第八條新生嬰兒可以隨父或隨母在本市辦理出生登記,並登記為非農業戶口。

集體戶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的新生嬰兒,不可以隨父或隨母在本市辦理出生登記。父母雙方均為本市集體戶口的除外。

父母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的,新生嬰兒可以在女軍人部隊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

隨父或隨母在本市集體戶口辦理出生登記的新生嬰兒應當隨父或隨母一起辦理戶口遷移。

第九條本市居民應征入伍的,應當在入伍前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

軍人復員、轉業或者退伍的,應當向安置入戶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應當向原戶口注銷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

第十條出國、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銷戶口。已在國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的有關規定申報注銷戶口。

未獲得前往國家或地區定居許可,要求回滬恢復戶口的原本市居民,經居住地公安分、縣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由公安派出所辦理恢復戶口登記手續。

已獲得前往國家或地區定居許可,因投親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滬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經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由公安派出所辦理恢復戶口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被逮捕、判刑或勞動教養的本市居民不注銷戶口。

因逮捕、判刑或勞動教養已被注銷戶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或者假釋後,應當申報恢復戶口。

第十二條本市居民死亡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應當注銷戶口。

經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應當申報恢復戶口。

第十三條本市居民因應征入伍、出國、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被勞動教養、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銷戶口,要求恢復戶口的,應當在原戶口注銷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原戶口注銷地住址發生變動的,應當在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

第三章戶口遷移

第十四條戶口遷移應當由遷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辦理。遷移人因故無法辦理遷移手續的,可書面委托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辦理。

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戶口遷移由其監護人辦理。

第十五條本市非農業戶口居民(本市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除外)購買、交換或分配住房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

本市農業戶口居民購買商品房,經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並登記為非農業戶口。

第十六條本市居民系房屋產權人或承租人或農業戶戶主的,經其同意,其本市非農業戶口的直系親屬(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除外)可以在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本市直系親屬之間的遷移包括:

(一)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遷移;

(二)夫妻之間的遷移;

(三)(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的遷移;

(四)公婆與兒媳之間或者岳父母與女婿之間的遷移。

第十七條本市農業戶口居民可以遷移入本市農業戶口配偶處。本市農業戶口居民,經遷移入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可以遷移入本市非農業戶口配偶處,並登記為非農業戶口。

本市居民系農業戶戶主的,經其同意,本市農業戶口的直系親屬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在戶主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一)系遷(移)入地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

(二)系遷(移)入地農村集體土地承包人;

(三)離婚後遷(移)到子女或者父母處。

第十八條本市非農業戶口居民(本市監獄、勞教系統所屬的皖南、蘇北4個農場,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除外)因離婚、原居住地房屋動遷、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本市非農業戶口的非直系親屬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遷移,經公安派出所批准後,辦理入戶手續。

(一)房屋產權人或者承租人同意;

(二)遷(移)入後不造成住房困難(按照遷移時本市城鎮住房解困標准)。

第十九條本市家庭戶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專院校錄取的,戶口一概不遷(移)入學校;本市集體戶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專院校錄取的,戶口可以遷(移)入學校;被錄取的新生原為本市農業戶口的,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變更為非農業戶口。

已在本市全日制大中專院校就讀且戶口已遷入本市的外省市生源學生畢業後,符合本市有關戶口遷移規定的,可以辦理本市戶口遷移手續。

第四章項目變更

第二十條本市居民的戶口登記項目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由其監護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權人、承租人以及農業戶戶主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變更“戶主”:

(一)原戶主死亡或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戶主戶口遷(移)出戶的;

(三)房屋所有權人或承租人認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戶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體戶申請變更“戶主”的,應當由單位主管部門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姓名”:

(一)父母離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養或者收養關系變更的;

(三)在同一學校或工作單位內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諧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視或傷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對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或正在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的人員,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三條本市居民因醫學變性的,可以變更“性別”。

第二十四條本市居民已隨父或隨母登記“民族”,現要隨另一方登記的,可以變更“民族”。

第二十五條“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實際出生日期與公安派出所登記的出生日期確實不一致的,可以變更“出生日期”。

第二十六條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出生地”:

(一)實際出生地與登記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區劃調整的。

第二十七條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籍貫”:

(一)實際籍貫與登記籍貫不一致的;

(二)籍貫地行政區劃調整的;

(三)本人被收養隨養父籍貫的。

第二十八條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公民身份號碼”:

(一)錯號、重號的;

(二)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更改性別的。

第二十九條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狀況、兵役情況、身高、服務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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