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職業等戶口登記項目發生變化的,應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
第三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戶口登記項目變更,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審核後予以直接辦理。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應當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審核後,報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後予以辦理。
第三十一條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記差錯導致居民的常住戶口登記項目與實際不符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及時予以更正。居民本人發現登記差錯,應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並經公安派出所調查屬實後,辦理更正手續。
第五章立戶、分戶、並戶
第三十二條家庭成員同住一處、共同生活的可立為一戶;一人獨居的可單立為一戶。
第三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學校等單位,經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設立職工集體戶口:
(一)有在本單位工作和生活,且相互之間非家庭成員關系的公民;
(二)單位設集體戶口地址的宿捨房屋產權為本單位所有;
(三)宿捨人均居住面積不低於當年市政府城鎮住房解困標准;
(四)有專人負責管理集體戶口。
在本市無直系親屬且無合法固定住所的職工,戶口可以報入本單位的職工集體戶內。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根據宿捨面積核定該單位可以申報集體戶口的人數。
第三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大中專院校,經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設立學生集體戶口:
(一)經教育部或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及列入國家招生計劃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資格的;
(三)有專人負責管理集體戶口。
第三十五條本市居民因婚姻關系變更等原因,且生活獨立,有居住條件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分戶,經公安派出所批准後,辦理分戶手續。
獨立成套住宅或者違章建築不予分戶。
第三十六條本市居民在戶內所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同號並戶,經公安派出所批准後,辦理並戶手續。
第六章證件簽發
第三十七條本市居民因購買、交換或分配住房而立戶的,由公安派出所發給《居民戶口簿》。
戶主戶口遷(移)出戶的,公安派出所應收回原《居民戶口簿》,簽發新的《居民戶口簿》。
第三十八條本市居民遺失《居民戶口簿》,應當及時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失。自報失之日起三十日內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補發。期間,居民需使用《居民戶口簿》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出具《戶籍證明》。
新的《居民戶口簿》補發後,原《居民戶口簿》自然作廢;對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戶口簿》,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予以收回。
第三十九條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圍內辦理戶口“網上遷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簽發《戶口遷移證》。遷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范圍內遷移不適用“網上遷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戶口遷移證》。
第四十條持證人遺失《戶口遷移證》的,應當及時到發證地公安派出所報失並提出補發申請,原發證公安派出所按原證內容予以補發。
第四十一條《戶口遷移證》超過有效期而未報入戶口的,持證人應到原發證公安派出所申請換發,原發證公安派出所按原證內容重新開具。
第四十二條對《居民戶口簿》已記載的內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簽發《戶籍證明》。凡《居民戶口簿》沒有記載的戶口登記內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請出具《戶籍證明》。
《戶籍證明》只限國內使用(港、澳、台地區除外)。《戶籍證明》自簽發之日起三十日內有效,過期作廢。
第七章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本市居民進行戶口登記、戶口遷移、戶口登記項目的更改以及申請各類戶口證件,應當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務告知單》(由市公安局治安總隊另行下發)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第四十四條本市居民違反本規定,在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戶口遷移等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應當予以糾正;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認真做好各項戶口管理工作,並依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收取工本費,收費標准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戶口管理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賃公有住房的本市居民。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中的“新生嬰兒”是指本規定施行之日後出生的嬰兒。
第四十九條本規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戶口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准。
第五十條本規定由市公安局治安總隊負責解釋。
附件:1、《市內戶口遷移委托書》
2、《房屋產權人、承租人、農業戶戶主同意接受申請人入戶意見書》
上海市公安局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一:
市內戶口遷移委托書
被代理人等人,因故無法由本人前來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特委托代為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將被代理人的戶口自遷移至。
被代理人簽字(蓋章)代理人簽字(蓋章)
公民身份號碼公民身份號碼
年月日
備注:
一、申請遷移人員除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外,均需簽字或蓋章。
二、辦理戶口遷移委托時,必須攜帶申請遷移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附件二:
房屋產權人、承租人、農業戶戶主 同意接受申請人入戶意見書
分(縣)局派出所:
我是路弄號室的房屋產權人(承租人、農業戶戶主),現有申請人(及其隨遷人等人),原戶口在,正向你所申請將其戶口遷入我戶內,我同意將他(她)們的戶口報入我戶內。
房屋產權人、承租人、農業戶戶主:(蓋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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