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租了一套房給別人,但別人未按合同按期給我押金,同時又未履行完合同,一年的合同才四個月就不能履行了。到現在是第五個月,只交了四個月房租。那麼我是否有權利要求追回押金和第五月房租等等? 下面附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雙方本著自願平等的原則,友好協商達成如下租房協議: 一、甲方將*********房屋一套出租給乙方,每月租金1000元。 二、租賃期限為即日(2009年08月09日)至2010年08月08日。 三、租金按季度於季首交納(3000元)。第一次乙方於合同簽訂時一次性交納首季度租金3000元,並於首季度期限內交納押金2000元。第二季度後租金於當季度前付清。 四、乙方若未按合同規定完清相關費用或對房內設施有損壞,甲方有權於押金中扣除,不足乙方應另補償。合同到期押金退還乙方,中途不退。違約押金不退。 五、房屋出租於乙方後,一切事宜乙方自理。 六、補充條例:——————————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謝謝!!!!
水電氣這個是租用人付的,這個是肯定的,雖然合同上沒寫,但是這些水電等於是租用人向水電公司購買的,他用多少當然要付多少的錢. 至於物業管理,其實也應該是租用人付的,因為物業是提供一種服務,是對住戶的一種服務,這個服務不是針對業主的.換個思考角度,如果這個房子業主沒有入住,這個物業管理是不用繳的.但是租房子的時候應該向租用人說明這個費用,未說明的話,他不知道費用多少倒是會有些糾紛,畢竟這個費用不是統一的,不同於水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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