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租這個房子已經5年了,每年都簽有房屋租賃合同。 現在公司要倒閉了,可是我們房屋租賃合同到期時間是2010年6月,合同規定每個季度交一次房租,現在公司要倒閉了,這個季度的房租已經沒辦法交了,現在就是想把東西搬走,能賣的賣賣。
這個情況下的確是我們違約,我請問下法律上最高給我們多長時間的搬家時間?(我以前聽說過不知道對不對,房屋租賃1年―3年的給1個月搬家時間,3年以上的2個月搬家時間,這是法律規定麼?)如果我說的不對,我們應該怎麼爭取最多的搬家時間呢?公司的確太大,需要辦很長時間,還有很多要賣的。 一般是有合同約定從約定的。如果沒有約定房東是可以要求法院財產保全的,這樣一來你們就什麼東西都搬不走了,更別談什麼搬家時間了。勸你和房東好好協商,千萬別弄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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