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一名香港新移民,香港裡有兩個早年逃難移民到香港的兄弟,我在鄉下有5處地產,當中有兩處是我們村裡的生產隊分給我一家戶口的(與我的兩個兄弟無關,他們沒與我同戶口),當年他們兩個已經逃難到香港,出於當時兄弟感情比較好,他們在香港又相當落魄,因此本人將生產隊分的地寫上我們兄弟3人的名字(都是草契,正契在我手上,他們的是復印本),另外的3處地產是我買的,也寫上我們3個人的名字,同樣是地契,我是正本,他們是復印件,後來我在3處購買的地當中,2處蓋了兩棟房子(10年前蓋的),1處蓋了廠房(去年蓋的),我可以找到當年負責蓋房子的人證明他是跟我拿錢蓋的,廠房還有我出錢買材料跟出工錢的單. 如今我的兩個兄弟要跟我分土地,他們兩個串通好,其中一個兄弟就上法庭告我跟我的另一個兄弟,要求析出5處房地產(意思是房子跟土地他都有份)的3分之一給他. 如果我我跟他們打官司,我想請教各位法律界的高手我的勝算高嗎?我那兩處生產隊分的土地他們有資格拿走嗎?我的房產他們有份嗎?我剛才說的找負責人證明是我出錢建這樣有法律效率嗎?可以證明到房產是我的沒他們的份嗎?跪求各位法律界的仁義俠士,在下不勝感激……謝謝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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