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是不是規定從簽合同那一天起一月之內要交房產契稅,如果不交的話,超過一個月要交滯納金。還有這個滯納金是怎麼計算的? 契稅是一般是辦理房產證時交付的。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第九條規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應當持契稅完稅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滯納金的計算是2001年5月1日以後發生的,統一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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