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產權房的概念: 小產權房是相對於大產權房而言的,是指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照的房屋,僅有鄉(鎮)政府或村委會的蓋章以證明其權屬,並沒有國家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蓋章確認,沒有國家所發的產權證,這種房屋被視為鄉產權,即小產權房屋。在我國眾多城市郊區,在農村小城鎮建設,發展農村住宅小區劃的過程中出現的一些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本村集體土地上集中建設農民住宅樓,除用來安置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外,還以較低的價格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成員銷售,且這種現象在農村越來越普遍,是農村城鎮化的一個特征。 使用權房是指房子的產權屬於單位、集體或者市區,居住人是租用房產,有居住權,但沒有所有權——只能住,不能抵押、不能出賣;居住人要每個月向房子的產權單位繳納每平米3.05的房費;這種房子的房本是一個租賃合同。
現在社會上流傳的“小產權房”一般都是指鄉產。這種鄉產房的建築用地是集體所有(就是鄉鎮政府),但是建設時很少上報市土地管理局,也沒有向國家繳納相應的土地使用費用。名義上這種房是只能供戶口在本鄉鎮的人居住的,但是現在已經放開,很多鄉產小區甚至可以讓外地人購入房子後居住。這種房子對於國家來說屬於違章建築,說拆就拆,國家不會給住戶補償,但是有些開發了這種小區的鄉政府承諾如果拆遷,鄉政府會給住戶補償,只是具體數額就說不准了,因為到現在還沒聽說過有哪個鄉產小區被拆掉。
還有一種“小產權房”,是相對於商品房而言的,指成本價房和優惠價房(也稱為標准價房)。成本價房即已購公房。是指在房改過程中,已經購買為私人產權的原公有房屋,購買價格一般為每平米1560。此類房屋的建設用地大多以國家劃撥的形式獲得,原產權單位沒有支付土地出讓金,個人在購買後,房產內也不包括。如再轉讓,則必須繳納土地出讓金,交了土地出讓金,就等同於商品房的大產權了。現在二手房市場上大多數房子都是這種成本價房。優惠價房指第一批房改的已購公房,這一批房的價格是1400多,不到1560,因此優惠價房屋再次進行買賣時要繳清6%的差價,繳清這部分差價後就等同於成本價房。這種房子已經買成了私產(在房產證上一般寫為“海私成xxxx號”——這裡的‘海’指海澱區,若是豐台區就寫成“豐私成xxxx號”),在拆遷時國家給的補償直接交給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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