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章第三十六條規定物業管理費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向業主收取。業主與使用人約定由使用人交納物業管理費用的,從其約定,但業主負責最終交納責任。尚未售出、租出的空置物業的所有權人,應當分攤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用,分攤比例不低於收費標准的百分之五十,具體比例可由當事人雙方商定,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業主的負擔。 ----------------------------------------我們的房子是02年買的,一直空置,自09年11月才搬入居住,在07年12月以前的物業費都是按50%繳納的。 現在物業公司說他們公司自08年開始重新規定不管住不住都要按100%繳納,我現在正在找法律文獻,謝謝大家!~ 各地標准有點區別,最終以你簽訂的《物管協議》相關條款約定。而並不是看你是否交房來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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