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投資者來說,創業板市場的風險要比主板市場高得多。當然,回報可能也會大得多。 各國政府對二板市場的監管更為嚴格。其核心就是“信息披露”。除此之外,監管部門還通過“保薦人”制度來幫助投資者選擇高素質企業。 二板市場和主板市場的投資對象和風險承受能力是不相同的,在通常情況下,二者不會相互影響。而且由於它們內在的聯系,反而會促進主板市場的進徊交钤盡? [編輯本段]創業板的分類 按與主板市場的關系劃分,全球的二板市場大致可分為兩類模式。一類是“獨立型”。完全獨立於主板之外,具有自己鮮明的角色定位。世界上最成功的二板市場———美國納斯達克市場(nasdaq)即屬此類。納斯達克市場誕生於1971年,上市規則比主板紐約證券交易所要簡化得多,漸漸成為全美高科技上市公司最多的證券市場。截至1999年底,共有4829家上市公司,市值高達5.2萬億美元,其中高科技上市公司所占比重為40%左右,湧現出一批像思科、微軟、英特爾那樣的大名鼎鼎的高科技巨人。“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30年後的納斯達克市場羽翼豐滿,上市公司總數比紐約證交所多60%,股票交易量在1994年就超過了紐約證交所。另一類是“附屬型”。附屬於主板市場,旨在為主板培養上市公司。二板的上市公司發展成熟後可升級到主板市場。換言之,就是充當主板市場的“第二梯隊”。新加坡的sesdaq即屬此類。 [編輯本段]創業板的歷史 最新鳴鑼成立的二板市場當屬香港創業板市場。1999年11月25日,醞釀10年之久的香港創業板終於呱呱墜地。它定位於為處於創業階段的中小高成長性公司尤其是高科技公司服務。截至今年4月底,共有上市公司25家,大多是網絡、電腦、電信企業。一家公司若想在香港聯交所上市,最近3年必須有5000萬港元的盈利,但創業板不設盈利底線,只需公司有兩年的“活躍業務紀錄”。如果創始人在業界已是名聲鵲起,那麼這個兩年的“紀錄”也可以不要。香港聯交所權威人士曾風趣地說,如果比爾·蓋茨出來重新注冊一家公司,創業板會馬上愉快地接納。 在證券發展歷史的長河中,創業板剛開始是對應於具有大型成熟公司的主板市場,以中小型公司為主要對象的市場形象而出現的。19世紀末期,一些不符合大型交易所上市標准的小公司只能選擇場外市場和地方性交易所作為上市場所。到了20世紀,眾多地方性交易所逐步消亡,而場外市場也存在著很多不規范之處。自60年代起,以美國為代表的北美和歐洲等等地區為了解決中小型企業的融資問題,開始大力創建各自的創業板市場。發展至今,創業板已經發展成為幫助中小型新興企業、特別是高成長性科技公司融資的市場。 回顧創業板的發展歷史,20世紀60年代可以稱為創業板的萌芽起步時期。1961年,為了推進證券業的全面規范,美國國會要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所有證券市場進行特定的研究。兩年之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放棄了對全面證券市場的研究,而是將目光盯住了當時處於朦胧和分割狀態的場外市場。sec提出了“自動操作系統”作為解決途徑的設想,並由全國證券商協會(nasd)來進行管理。1968年,自動報價系統研制成功,nasd改稱為全國證券商協會自動報價體系(nasdaq系統)。1971年2月8日,nasdaq市場正式成立,當日完成了nasdaq系統的全面操作,中央牌價系統顯示出2500個證券的行情。直到1975年,nasdaq建立了新上市標准,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必須將在nasdaq市場上市的公司和otc證券分離開來。 與美國nasdaq市場的起步幾乎同時的是,日本開始了創業板的腳步。1963年,日本東京證券交易所設立了針對中小公司的第二板,並正式起用了場外市場制度。不過,在其後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日本的場外市場一直萎靡不振。 世界二板市場的發展大致可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從20世紀70年代到90年代中期,第二階段從90年代中期到現在。1971年,美國全美證券商協會建立了一個櫃台交易的證券自動報價系統——納斯達克(nasdaq),開始對超過2500種櫃台交易的證券進行報價。1975年,nasdaq建立了新的上市標准,從而把在nasdaq掛牌的證券與在櫃台交易的其他證券區分開來。1982年,nasdaq最好的上市公司形成了nasdaq全國市場,並開始發布實時交易行情。但是,直到90年代初,nasdaq的運作並不十分理想,1991年,其成交額才達到紐約股票交易所的1/3。nasdaq市場真正得到迅速發展,是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後的第二階段。 世界上其他二板市場的發展,也基本上可以分為上述兩個階段。在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石油危機引起經濟環境惡化,股市長期低迷對企業缺乏吸引力,各國證券市場都面臨著很大危機,主要表現在公司上市意願低,上市公司數目持續減少,投資者投資不活躍。在這種情況下,各國為了吸引更多新生企業上市,都相繼建立了二板市場。從總體上看,這一階段二板市大多經歷了創建初期的輝煌,但基本上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失敗而告終。 二板市場發展的第二階段是從90年代中期開始的,其背景及原因是: (1)知識經濟的興起使大量新生高新技術企業成長起來; (2)美國納期達克市場迅速發展,在加劇競爭的同時,為各國股市的發展指出了一個方向; (3)風險資本產業迅速發展,迫切需要針對新興企業的股票市場; (4)各國政府重視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紛紛設立二板市場。 在此背景下,各國證券市場又開始了新一輪的設立二板熱潮,其中主要有:香港創業板市場(gem,1999)、台灣櫃台交易所(otc,1994)、倫敦證券交易所(aim,1995)、法國新市場(lna,1996)、德國新市場(nm,1996)等。 從目前的情況看,這一階段的二板市場發育和運作遠強於第一階段,大多數發展較順利,其中美國nasdaq和韓國kosdaq的交易量甚至一度超過了主板市場。但是,從整體上看,二板的市場份額還是低於主板,也有的二板(如歐洲的easdaq)曾一度陷入經營困境。文章來源 www.ipo668.cn
[編輯本段]創業板設立目的 (1)為高科技企業提供融資渠道。(2)通過市場機制,有效評價創業資產價值,促進知識與資本的結合,推動知識經濟的發展。(3)為風險投資基金提供“出口”,分散風險投資的風險,促進高科技投資的良性循環,提高高科技投資資源的流動和使用效率。(4)增加創新企業股份的流動性,便於企業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等,鼓勵員工參與企業價值創造。(5)促進企業規范運作,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編輯本段]創業板市場交易相關內容 在創業板市場交易的證券品種包括:(1)股票;(2)投資基金;(3)債券(含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政府債券等);(4)債券回購;(5)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可在創業板市場交易的其他交易品種。 創業板買賣規則:(1)創業板股票的交易單位為“股”,投資基金的交易單位為“份”。申報買入證券,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不足100股(份)的證券,可以一次性申報賣出。 (2)證券的報價單位為“每股(份)價格”。“每股(份)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為人民幣0.01元。(3)證券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漲跌幅的價格計算公式為: 漲跌幅限制價格=(1±漲跌幅比例)×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結果四捨五入至人民幣0.01元。證券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來自:創業板論壇 http://bbs.cyb8.com/thread-1-1-1.html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發行條件 第三章發行程序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五章監管與處罰 第六章附則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為,促進成長型創業企業特別是自主創新企業的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第四條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為證券發行出具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人提供的申請文件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對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發行條件 第八條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淨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條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第十一條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第十二條發行人的財務狀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淨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淨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淨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二)發行前淨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 (三)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第十三條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二)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三)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四)發行人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淨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五)發行人最近一年的淨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第十四條發行人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第十五條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第十六條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七條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第十八條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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