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將房子出租給開設私人學生輔導站的,有沒有相關法律上的風險問題啊?誠心請教 據中國法院網報道,承租房屋線路老化引發火災,殃及鄰居房屋,承租戶和房主被受損鄰居一同訴至法院。日前,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此案,判決李某夫婦賠償王某財產損失9萬元;金美公司賠償王某財產損失6萬元;劉某對李某夫婦的賠償份額承擔連帶責任。
事情的起因還要從租房說起。李某夫婦租賃房屋從事電器經營,並以朋友劉某的名義辦理了工商手續。而同樣從事電器經營的王某,租賃金美公司的房屋,與李某承租房屋毗鄰。
2008年1月10日深夜,李某承租房屋突發火災,不僅將店內電器全部燒毀,還使隔壁王某店內的電器全部燒毀,王某為此直接損失達15萬元。後經當地消防部門認定,火災系李某夫婦店內電氣線路短路引起,對該火災事故負直接責任,房主金美公司負有間接責任。王某為索要這筆賠償款,以李某夫婦、劉某連同房屋產權單位金美公司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某受損事實及損失數額清楚,證據充分。消防部門認定,起火點在李某夫婦承租的房屋內,由電氣線路短路引起。李某夫婦雖對火災原因認定書和事故責任書提出異議,但未提交相關證據推翻該結論,因此,法院對消防部門所作結論予以確認。
李某夫婦作為承租房屋經營者,系房屋實際使用人,有義務保證房屋的安全,對自己所有的財產和該租賃房屋負有妥善管理、認真防范火災的義務。但李某夫婦並無證據證明自己已經盡了妥善保管義務,故其承租房屋發生火災並蔓延造成原告王某財產損失,其應承擔賠償責任。
在承租該房屋期間,李某夫婦與金美公司系房屋租賃合同關系,金美公司作為房屋所有人,在出租房屋獲取經濟利益的同時,應當承擔管理和注意義務,但金美公司在將房屋出租後,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人,其提供的證據也不能證明對出租房屋履行了相關法律規定的注意義務,因此,對火災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劉某作為該電器經營部的負責人,其允許李某夫婦使用其營業執照進行經營,應對該經營部盡到必要的管理和注意義務,但其並無證據證明其盡到了合理的管理和注意義務,故對火災的發生也存在過錯,應對李某夫婦所承擔的賠償份額負連帶責任。
案外音:
這則案例揭示了承租房屋的管理責任和風險負擔。盡管筆者並不完全認同法院在賠償數額上的分攤比例,但法院根據租賃房屋風險管理的特點,既在確認房屋產權人管理維修責任的同時,也認定了承租人(實際使用人)應承擔的管理責任與風險。這對我們反思和防范房屋租賃的管理風險,是具有積極意義的。
從以往案例來看,較多地注意到房主的維修養護義務,而較為忽視、淡化承租人的管理責任。這起訴訟的判決思路和責任比例的變化,可以看出人民法院越來越傾向於將特定的房屋管理責任歸向於承租人。當然,火災事故的發生有其不同於其他房屋質量問題的特點,並且與承租人(實際使用人)的使用方式密切相關,因此,人民法院傾向於由承租人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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