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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深圳中聯地產出租房產需要他們提供什麼政件

 推 薦 文 章
更新時間:2022-05-18
委托深圳中聯地產出租房產需要他們提供什麼政件
 
1980年4月2日以鄧小平關於建築業和住宅問題的重要講話為標志,拉開了住房商品化的序幕。在鄧小平講話精神的指引下,1987年9月,深圳經濟特區率先實行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拍賣中國第一塊土地,揭開了土地市場化的序幕。1992年鄧小平南巡講話後,房地產業得到了全面快速的發展。住房商品化的觀念已開始深入人心。
1998年6月,國務院頒布了《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設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提出了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新政策。這是我國分配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是延續了近50年的住房實物分配制度的終結,具有劃時代意義。我國住房市場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由賣方市場轉向買方市場,由集團消費向個人消費轉變,從而帶來房地產業的一系列變化。建設部住宅產業化促進中心一位專家分析說,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產生的積極效應至少有以下4點:
第一,實施住房分配貨幣化,促進了觀念的轉變,沖擊著那種向政府和單位等、靠、要住房的依賴心理。
第二,減輕了政府和單位在住房方面的負擔,體現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合理負擔的原則,加快了解決居住問題的步伐。
第三,壯大了住房金融業務、促進了個人購房抵押貸款業務的開展。
第四,開展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的工作,對商品住宅的銷售起到了促進的作用。
實踐證明,停止住房實物分配,推行住房貨幣分配,是培育住房有效需求,激活房地產市場,盤活存量,加快改善干部職工居住條件,拉動經濟的好舉措,也因此成為中國房地產發展的裡程碑式改革。

住交會輸出深圳模式
中國(深圳)國際住宅與建築科技展覽會,簡稱中國住交會,是住房貨幣化分配的產物。
其實,住交會給中國地產的遠不是一年一次的盛宴,更重要的是它為中國地產界提供了最直觀和最有沖擊力的互動平台,由此,作為住交會發源地的深圳也開始了向全國地產界輸出先進的營銷、管理等操盤模式。曾經有人這樣形容住交會:中國住交會就是全國地產學深圳,基本上是個地域性房產公司借住交會到深圳這個“樣品房”參觀學習。這在第三屆住交會之後有了改變,廣州的大盤模式、上海的億元豪宅、人文石門庫、北京的概念地產等理念日益影響深圳並融入深圳地產。因此,第四屆住交會也成為深圳地產面向全國的一個開端。
著名策劃人王志綱把住交會調侃為“地產騾馬市”、“概念孵化器”、“現代名利場”。他解釋說,有“錢”的企業來這裡進行交流,尋求合作,同時尋求獎項的“肯定”;而有“名”的人則來此希望更加有名,從而讓“名”變成“利”。在每次趕場中,各種新鮮名詞和概念也隨之誕生,住交會仿佛成了“概念孵化器”。
從第一屆住交會開始,各地媒體紛紛將其作為“住宅產業的奧林匹克”狂歡節日般地著文報道。但歷屆住交會的成功與提升,讓更多的人能深刻地感覺到,住交會遠不只是業界的狂歡盛會那樣膚淺,它更多的是理性的存在,它既是業界的節日、媒體的盛宴,也是政府與企業、行業的溝通鏈條,區域資源和資本實現互動共贏的理想平台。這才是住交會本身所不能代替的意義所在,並作為國際性行業盛會的作用所在。

建立完善的住房供應體系
1998年國務院出台的《通知》,明確了今後要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房為主的住房供應體系,在制度上保證各收入階層的住房需求,實現“人人享有適當的住房”的目標。對不同收入家庭實行不同的住房供應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賃由政府或單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購買、租賃市場價商品住房。這在中國房地產發展史上也是具有裡程碑意義的一件大事。
伴隨《通知》的下發,各地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要求,相繼出台了相關條例。具體有以下幾點:
第一,積極探索經濟適用住房租售並舉的政策。
改變當前經濟適用住房只售不租的現狀,對於符合購買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可根據自己的經濟能力,結合公積金配套支持以及購房貸款貼息等優惠政策,自主選擇是購買還是租住經濟適用住房。對於拆遷居民,可以用60%~70%拆遷補償費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永久使用權,然後以剩余房款的公積金貸款利率計算房租。對於住房困難的中低收入家庭(絕大部分為公房租賃戶或售後公房產權人),也可將自己居住的房屋委托專門管理機構(公房管理部門)按市場價出租,利用地段級差所得的租金收入扣除原房屋的房租(含物業管理費)、專門管理機構的管理費,租賃按政府指定價格出租的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發展可支付租賃住房。
解決城鎮居民“夾心層”(收入水平高於低保線,但屬於低收入階層,依靠自身力量無法通過市場來解決住房問題)和流動人口的住房問題,重點通過提供住房使用權的方式來解決。適時推出可支付租賃住房,是一種切實可行的解決途徑。
第三,加大對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費的扶持力度。
對以市場價租賃住房的困難家庭實行租金補貼政策,補貼資金主要由職工所在單位核發,退休人員和無業人員可由財政給予補貼,補貼標准應與廉租房政策有所區別。
第四,適度擴大住房保障范圍。
各地的住房保障范圍一般都只局限於最低收入家庭,而對於城鎮“夾心層”、流動人口和農村特困人口的住房保障問題和制度建設進展較為緩慢,還無法做到把所有低收入家庭納入到保障范圍內。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以及城鄉一體化發展的要求,下一步需要重點研究解決這部分人群的住房保障問題。
如果這種完善的住房供應體系能夠順利實現,我國的房地產市場會越來越成熟。住宅建設產業化、土地供應市場化、管理行為規范化和企業品牌化的趨勢會越來越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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